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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下午,艾登坐在自己的辦公室裡,桌子上放著那本《無字法典》。

在忙活完大部分的善後工作,艾登終於有時間仔細地研究這本戰利品。

他將手放在《法典》上,腦海裡立刻就浮現出了對周邊空間的印象,就像是腦子裡有個人自顧自地拿出了一幅三維地圖展示給他看。

在這幅地圖上,有一片球形的空間被點亮標識了出來。這個空間,剛好將薔薇鐵獄整個兒包裹了起來。

這就是由他設定的,目前《無字法典》生效的“領域”。

在昨天從納威手裡搶到這本《法典》之後,艾登就已經發現了《無字法典》的一些規律。

首先,就像一個國家的法律只能在這個國家的領土內生效,《無字法典》上的規則,也只能在事先指定的領域內才能發揮作用。

這個領域是以《法典》為中心出現的,大小可以調整,但最大也只能達到兩三個街區的程度。

一個人一天之內只能在《法典》上寫下三條規則,《法典》一次也只能同時共存三條規則,每條規則隨時都可以當場廢除——用文字宣告,或者直接一筆劃掉都可以。

在指定的領域內,《法典》會強制讓所有人和事物遵守上面書寫的規則,如果事物的發展會影響到規則,那《法典》就會將規則直接作用於事物。

比如納威寫下的“禁止直接或間接互相傷害”的時候,監獄裡會對人造成傷害的陷阱就會自動失效,寫下“禁止限制人身自由”的時候,牢房的大門就被開啟,並且沒辦法再重新鎖上。

而如果違反規則的是人的話,則會遭到《法典》的“警告”,繼續無視“警告”,《法典》會直接剝奪違反者的行動能力,阻止他進一步行動下去。如果該條規則還規定了刑罰的話,《法典》還會對其進行處罰。

在接觸到《無字法典》的瞬間,艾登便自動理解了《法典》所具備的處罰方式,一共是四種:

第一種是肉刑,違反者身上會長出荊棘形狀的黑色刺青,長出刺青的地方會帶著難以忍受的劇痛,但並不會對違反者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持續時間大約五分鐘,如果違反者一直堅持要違反規則,那麼刑罰就會持續下去。

第二種是監禁之刑,《法典》會在違反者周圍製造幾面看不見的牆壁,將目標幽閉在這片“牢房”裡。這些“看不見”的牆壁只會對觸犯規定的人起效,對其他人和物品不會產生影響,持續時間大概是一個小時。

第三種是流放之刑,或者說驅逐,《法典》會將領域內違反規則的人傳送到一片“什麼都沒有”的黑暗空間裡一段時間,然後重新將目標送到領域邊緣外側的隨機位置。觸犯了“流放之刑”的人在一天內無法再回到領域內,一旦強行進入就會被以相同的方式丟擲去。

而第四種,便是死刑——無需多做解釋,顧名思義,一旦違反規則,便直接處死。這應該算是幾種刑罰,僅有能直接對違反規則的人造成實質性傷害的刑罰。

艾登思考了一會兒,試著在一片空白的書頁上寫下:“禁止自殺,違者處以死刑。”

這個規則顯得有點可笑,但邏輯上是可行的。如果有人在監獄裡開始動手自殺,並且有能力完成自殺的話,《法典》的規則就會生效。自殺的人還是會死,但死因應該會由自殺變為被《法典》處死。

但規則寫完,字跡很快就變得和被廢除的時候一樣,被書頁吞噬得無影無蹤。

而後,在原本寫下規則的位置上會浮現出一行工整得彷彿印刷體般的字:“許可權不足”。

“這法寶還真的會認人的啊。”艾登在心裡感慨。

很顯然,《無字法典》並不承認他具備使用死刑的許可權。

梅麗菲利亞曾經提到過,唯一權柄雖然只是物品,但擁有和相應的支配者融合的意識。它會呼喚有成為支配者資格的“聖徒”。持有者距離對應的權柄越近,唯一權柄會對他開放的許可權也越多。

想來如果是“秩序”權柄的聖徒,應該是有許可權動用死刑的。

艾登想了想,試著重新寫下一條新的規則:“禁止違抗艾登·加洛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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