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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非常簡單了。
按照朝廷的規定,蕩田墾荒廢鹽,一畝草場補償鹽戶1oo文錢。
不賣也得賣。
強行圈佔之後,拿錢走人。
不走,直接拆房子,砸鍋。
如果,他們願意接受土地,那就更簡單了。
給他們一個非常優厚的條件,平均下來每戶可以租賃給25畝地,這已經不少了。
而且這25畝地,是經過墾荒公司前期開墾過的。
如果他們接受,那麼就像劉鈺說的,最多三年,這地就得被收回來。
因為,種糧食的話,這裡根本就是低產區,用不了三年就得破產。
而如果種棉花……
一來,這些鹽戶會種棉花嗎?
二來,就算會種,玩得起大墾荒公司這種一畝棉田、二畝草覆蓋反鹽的模式嗎?
最多三年,這些撥給小農、沒有公司維護的地,就幾乎廢掉了。
重新反鹽、地力耗盡。
到時候,賣不賣,自願。
現在既然有劉鈺給他們站臺,他們圈地的時候自然是更加肆無忌憚。
哪些地可以圈、哪些地不能圈,當然這也是定好的。
不是這些資本家心腸好,大善人,主動去圈范公堤以東的大片荒灘。
他們倒是想去圈已經開墾好的耕地,但問題是他們敢去嗎?
敢去村落圈地,能直接被人打死,爆出來大規模起義,這點錢都不夠賠的。
之前讓劉鈺頭疼的第一家墾荒公司打死人的事,就非常典型。
墾荒公司圈佔了土地,大量的無主草蕩也都圈了。而當時的幾家鹽戶在場主的帶動下,反對他們圈佔草蕩。
因為他們要煮鹽,要煮私鹽謀生。
這不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甚至也不是他們是好人還是壞人的問題。
情況就在這擺著,正常煮鹽根本維持不了生計,這些無主草蕩的草,是他們煮鹽的根本。他們煮私鹽也是為了生活。
而這種煮鹽的模式,又基本可以確定,真正所謂“獨立”的小鹽戶,必須要依附鹽商。
基本上就是鹽商場商豪強,佔據大片的無主草蕩,這些草蕩是誰的,誰強就是誰的。
鹽戶在這些場商鹽商的庇護下,產官鹽也產私鹽。
圈地圈的那些名義上無主的荒灘,在民間法裡,是有主的。而那些荒灘草蕩被圈了之後開墾,就等於斷了他們煮私鹽的生計。
用來煮官鹽的草蕩,是有數的。朝廷為了方便控制,你多少草蕩、該出多少鹽,心裡大致是有數的。
但只靠官鹽是活得很慘的,投效場商之後煮私鹽,日子還是可以過下去的。
小生產者是不肯去當農業僱工的,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雙方的矛盾就這麼爆了。
兩邊打仗的、動手的,是鹽戶和高價從海門那邊招募來的會種棉花的農業僱工。
幕後勢力,是新興資本,和原本的場商草蕩地主。
一開始的矛盾很簡單,鹽戶把圈地公司的邊界木牌給拔了,然後兩邊就開始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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