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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先生名叫約翰·麥克尼爾,他聲稱這位女士名叫麥莉·納爾森,兩人是在1851年七月份,也就是去年夏天舉辦了婚禮。麥克尼爾先生也帶來了當地很有威望的牧師,那位牧師也聲稱,自己去年七月份,為他們兩人主持了婚禮。”

歐文先生說完了大概的情況之後,就指出了案件的困境。

首先,無論是鄧恩先生提供的結婚證明,還是麥克尼爾先生提供的結婚證明,都是由當地神職人員頒發的,絕無造假的可能。

而且兩人提供的結婚證明上,都顯示,那位女士今年應該是剛好三十歲。

在1822年的時候,英國還沒有完備的出生證明統計系統,這也是格蕾絲當初可以輕易女扮男裝的根本原因。

因為她出生的那個年代,很多人都沒有正式的出生證明,核查起來非常困難。

所以警察局也沒能找出那位女士的出生地,更別提核對她有沒有其他家人和財產了。

他們甚至連她是不是英國人都判斷不了!

其次,那位女士現在失去了記憶,有關這方面的醫學,還十分不成熟,也沒有醫生可以一口咬定,那位女士到底是真的什麼都不記得了,還是在裝病。

現在醫院不能給出一個確切的說法,警方也沒辦法把那位女士的供詞當做參考條件。

更別提那位女士現在也分辨不出來,哪位先生才是她的丈夫。

原則上,因為英國的離婚案件有限,那兩位先生又是土生土長的英國人,幾乎沒有離開過自己的家鄉,所以兩人不可能冒充結婚證明上的名字,而是確確實實就是結婚證明上丈夫一欄對應的人。

而英國的離婚案非常有限,警察翻閱了檔案之後,確定鄧恩先生和麥克尼爾先生都沒有離婚記錄。

法院的法官們,有一部分人,認為那位女士就應該是鄧恩先生的妻子,因為鄧恩先生的結婚證明時間更早。

另一部分法官則認為,誰也不能證明愛麗絲·希爾就是那位女士的本名,所以結婚證明也許根本就不能作數。

可是這樣一來,其他法官又可以攻擊麥克尼爾先生的結婚證明或許也不能作數。

兩方法官辯論了半天,最後又發現了一個更加重大的問題,那就是那位女士是否有罪。

如果她本人根本沒有失憶,而是故意和兩個不同的男士結了婚,那麼這位女士就犯了重婚罪。

可是,萬一這位女士在1850年九月,也就是鄧恩先生所說的失蹤時間之後,出了某種意外,導致了失憶,從而使她以為自己並沒有結婚,並在其他人的誘導下以為自己就是麥莉·納爾森,那麼她不僅沒有罪,還有可能是被人欺騙的受害者。

這種情況下,有罪的極有可能就是麥克尼爾先生。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鄧恩先生是個惡劣的丈夫,他虐待妻子,並讓妻子出了意外,所以失去了記憶。

但是當時鄧恩先生以為對方死了,比如那位女士被他推下懸崖,丟進海里之類的情況,鄧恩先生害人之後就離開了現場,而那位女士恰好被某個旅行者救走,帶到了某個地方,讓她寄宿在某人家裡,並且改了姓名。

那位女士在一段時間後開始了新的戀情,並嫁給了麥克尼爾先生。

之後那位女士在來倫敦旅行或者辦事的時候,出了一些小意外,突發疾病,倒在了路邊,再醒過來就什麼都不記得了。

這樣分析,有罪的人又成了鄧恩先生。

現在,擺大家面前的,就是這樣一道謎題。

那位女士究竟應該是哪位先生的妻子?

他們三個人當中,又有誰是無辜的,誰是有罪的?

警察局現在對這件事一籌莫展,但又不能對這件事置之不理。

“你們應該也看見照片了,那位女士貌美非常,兩位先生誰也不想放棄自己的妻子。而那位女士卻認為自己誰也不認識,對於自己可能要和其中某個人回家的事感到非常害怕。”歐文先生介紹完了所有的一切,期待地看向格蕾絲,“公爵夫人,您有什麼看法?”

格蕾絲想了想,說道:“看來這次的解謎必須要在俱樂部之外進行了,比起坐在這裡憑空猜測,我認為我應該去親自問問三位當事人才行。”

她一邊繫好帽帶,一邊看向其他人,“不過這件事最大的難點是,我們很難判斷哪個人說了謊。不能相信所有人,但也不能所有事都懷疑,這可真是難辦。”

說完,她就和約瑟夫離開了俱樂部,往聖瑪麗醫院的方向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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