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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野正一以違反憲法及事實誤認為由,上訴二審,律師並於理由書中主張證據無效。

審判時主要由兩方面判斷證據能力,一為自白的自願性。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於強制、拷問、脅迫之非自願性自白及以違法羈押、拘禁(同條第二項)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者取得之自白,不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補充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充證據分為物證及人證。物證指可證明犯罪事實之物體,如兇器、指紋、腳印、血液、衣服等。人證為證人等提出之供述於法庭採用為證據者,經過嚴格證明後,傳聞證詞亦具有證據能力。

除以上直接證據,另有經由證明其他相關事實,間接證明犯罪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即狀況證據。

法官依“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判斷證據是否具有可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明力,但僅限可信且依法調查之證據方可作為事實判斷之依據。

審判大致依以上方式證明犯罪事實。岡野正一於犯案當時所穿的運動衫袖口沾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及嘴裡流出的嘔吐物,被害人陳屍的房內也採集到了岡野剛留下的指紋,這些即為後者所指之物證。

岡野對此沒有做出任何否定,但供稱這是他在發現屍體,並將被害人上半身扶起時,沾到袖口的血液及汙漬。

提供證詞者有岡野的妻子和子、公寓管理員、佐山道夫、福地藤子、大廈住戶及香菸店老闆娘等。

然而,其中無目睹岡野犯下罪行,或是可直接證明之證詞。岡野的妻子和子描述,丈夫於案發當天五月二十九日晚間七點三十五分離開公寓,和九點多回家前後的模樣,以及丈夫平時的性格與生活,屬於狀況證據。但是,妻子即使涉嫌偽證,亦不能予以起訴(也可拒絕證言),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只能作為參考。

佐山道夫於證詞中提到他和岡野、幸子的關係,岡野與幸子的關聯,以及二十九日晚上八點二十五分撥至他房間的那通電話。前者成為分析岡野殺害幸子的動機為“因嫉妒而犯下罪行”的材料,卻因無法證明犯案,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但可據此進一步瞭解岡野的個性。

福地藤子的證詞為接聽前述電話,供述內容與岡野大致相同,但有細微出入。

公寓管理員及香菸店老闆娘等的證詞亦為狀況證據,並且由於岡野未否認這些與案件無直接相關的行動,這一方面的證詞皆無爭議。

至於岡野於警方面前供述後又翻供的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仍要視其自白有無自願性。

負責岡野一案的司法警察(此案由刑警負責偵訊)於一審中表示,未曾以岡野於法庭上陳述之方式進行訊問。

“警察勸我,你要是想早點回去工作,就招了吧。這麼一來,不只可以影響檢察官形成有利的心證,我們也會遞出請願書,幫你爭取緩刑。況且這件案子如果真的跟你無關,法官一查就知道了。他們逼我說,你如果想盡早回去工作,早點見到家人,就在筆錄上蓋下手印。我那時候正掛念著工作,以為上了法庭就能證明我的清白,於是認罪,至於犯案過程中有不清楚的地方,都是依照刑警指示。”

負責警員完全否認岡野在法庭上的供述,只承認事先告知嫌疑犯如有對己不利之事實,可保持緘默,訊問中沒有威脅、誘導,更不曾以利益誘惑,嫌疑犯的自白純粹出於自願。

警員並當庭表示,嫌疑犯移送至檢察院後翻供,是試圖脫罪(此類案例層出不窮),於警方面前所提的自白具有真實性。

被告岡野的律師堅稱,自白為受警方所逼。岡野於無意間發現被害人枝村幸子屍體時,衣服沾到鼻血和汙漬,警方即依此及現場發現的指紋等,自行推斷與幸子和岡野之間的關係有關,並強迫被告自白。因此,此份自白與物證不過是虛有其表。

“若警方於訊問時承諾自白將可免除或減輕刑罰,使受審者心存期望,以為自白後可重獲自由或從輕處分,逃離目前困境,便有誘發虛假自白之危險。本案被告強烈希望能早日返回工作崗位,由警察人員現今仍殘留過往惡習一點判斷,警方極有可能知情並以此利誘。因此本案自白不具自願性,而認定此證據具證明力之一審判決違反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且其他依此非自願性自白取得之物證及狀況證據亦為無效。”

律師於上訴理由書中如此陳述。

這位律師始終堅持岡野的自白無效,並如此解釋案發當時岡野的反常行為:“當時正在為佐山道夫所介紹的工作無法順利進行而焦躁不安,又受發現被害人遇害屍體衝擊,導致精神混亂。”

桑山信爾讀著一審記錄副本,心想律師如今雖只剩下此路可行,卻沒有針對佐山道夫的證詞提出任何反駁。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後,於八點二十五分撥打公共電話給佐山道夫。這裡需進一步探究佐山在那之前是否不曾離開房間,而能為此提供證明的,只有從六點半起便與他共處一室的福地藤子。

據櫻田事務官私下調查,佐山與福地沒有同居,但確有男女關係。一年前,案件發生當時兩人的關係尚未如此深入,卻已有徵兆。他猜想,佐山為使自己的不在場證明能夠成立,勾結福地藤子,當時的關係發展至今,終於結成夫妻。

福地藤子那“六點半到九點多這段時間,我一直跟佐山待在他的房間”的證詞,雖有虛假陳述之疑,但因審判中未將佐山列為嫌疑犯,不能指責律師未就此點提出質疑。認為佐山涉有重嫌的,僅有非負責承辦本案的桑山檢察官。

櫻田查訪發現,佐山於五月二十九日案發當天晚間的行動可疑。九點多時,佐山與福地藤子就近叫了輛計程車,一同搭車前往A飯店。司機表示兩人的態度疏遠,此應出於刻意,為的是不讓對方感覺到兩人之間有特殊關係。

A飯店的電梯服務生與餐廳員工也對佐山和福地印象深刻,那都是來自佐山為使人記得自己曾到過飯店所採取的行動。在餐廳裡,他詢問服務生各種與料理相關的瑣碎問題,故意與正巧來店的電視明星閒聊,並且頻頻向服務生確認時間。

岡野發現屍體的時間為晚間八點,推測枝村幸子那時剛遇害身亡。佐山在晚上九點過後出門與案情無關,理應不在懷疑的範圍內,但他不厭其煩地讓服務生對時間留下印象,實為“兇手心理”作祟。

桑山注意到岡野正一在上訴狀中提出了這麼一件事。

“前年六月十日,佐山答應造訪枝村幸子家卻爽約。我於是受枝村小姐之託,調查佐山當天的行動,發現他在十一日至自由之丘車站前的加油站加油,並且請店員幫忙洗車。洗車前,輪胎上沾滿紅土及雜草,佐山告訴店員,昨天晚上(十日)開車到了多摩川。

“我將這件事告訴枝村小姐,她非常高興,請我以後也要多多幫忙,意思是希望我能協助阻止佐山外遇。”

波多野雅子被人發現於青梅靠西的御嶽山中縊死,前年六月十日正是她離家的那一天。那一天,佐山沒有赴枝村幸子的約,他開著自己的車出門,油耗得多,輪胎還沾到了紅土和雜草。由這些跡象可以推測出,佐山於十日當天開車載波多野雅子前往御嶽。

枝村幸子大概也從岡野的報告中得到了相同的結論。她聰明,而且似乎擅長抽絲剝繭。不難想象她在聽完岡野帶來的訊息後,猜想波多野雅子並非上吊自殺,而是為佐山道夫所殺並加以偽裝,立刻親赴御嶽的現場“調查”。

輪胎上的紅土和雜草並非來自多摩川沿岸,他其實是開車進了御嶽山。

桑山與櫻田在這件事情上達成了共識。

櫻田事務官前往御嶽及青梅一帶進行調查,帶回報告。

據調查,某一天,有位計程車司機在青梅車站前,載到一名來自東京都內的三十歲女性,目的地為御嶽西方。這位女性乘客請司機陪同入山,那裡正是之前波多野雅子被人發現陳屍之處。

她隨後又搭車回青梅車站,進到中華餐館“和來軒”,向老闆娘探聽曾經來店的一對情侶。

櫻田親自訪問“和來軒”老闆娘,她對那位女性及當時的談話內容記憶猶新。女人表示,六月十日傍晚開車到店裡點了炒麵的那對情侶是她的朋友,老闆娘因此提到十日那天,他們在開車來店之前,和“青梅林業”的卡車司機起了點小衝突。女人聽到後非常感興趣,計程車司機也可以作證。因為她在離開“和來軒”後,立即驅車前往位於車站後方的“青梅林業”,和與那對情侶發生口角糾紛的卡車司機黑原見面。

櫻田於是直接走訪青梅林業與司機黑原三郎會面,黑原對此事仍有深刻印象。

“十日傍晚,有輛下行車輛在和來軒前面硬要右轉,擋到我的路,我一時火大,跟那個男人吵了起來,當時他的車上還有一個女人,最後是和來軒的老闆娘出來勸和。”

黑原口中的車輛特徵與佐山道夫的車子一模一樣,只差沒有注意到車牌號碼。

波多野雅子的屍體經過解剖,發現腸胃裡殘存的消化物為炒麵,可謂鐵證如山,同時和來軒老闆娘所描述的那一對情侶,也與佐山道夫和波多野雅子的特徵相同。

由此可知以下兩項事實。

一是佐山開車載波多野雅子至御嶽山,將她絞殺後偽裝成縊死。依轄區警員的說法,雅子由於屍體腐爛程度嚴重,頸部縊痕模糊,丈夫又向警方表示妻子為“自殺”,因此分析為自殺身亡。丈夫由於在外有情婦,樂於接受妻子死亡的事實,並宣稱自殺原因不明的雅子留下了遺書,不希望妻子橫死一事再造成更大的騷動。那時他心裡正盤算著立刻與情婦共結連理,後來,更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隨即結婚宴客,桑山當時正巧在飯店,目睹了那場婚宴。

二是由以上調查結果可假設,枝村幸子發現佐山道夫涉案,進而以此逼婚,這正是佐山殺害幸子的動機。

藉由櫻田的報告,桑山更加確定佐山的嫌疑重大,但礙於枝村幸子命案一審時認定岡野為嫌疑犯,並依此做出判決,二審爭論的焦點必定還是被告岡野。律師只會就自白無自願性一點替被告辯駁,至於揪出真兇則另屬他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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