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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家箱包商自己的監控壞了,但這是個市場,應該還有其他地方有監控。

而且,這個男的買的是個特大號的旅行箱,不可能像孫悟空似的把它變小後揣到口袋裡。總得拉著走一會兒或者放到車裡吧。還不清楚他是自己走著來的還是開車來的,需要在其他監控中再查一查。

楚劍雄和林玄鶴想到這一點後,感到莫名的興奮,雖然不清楚是不是兇手在此買的旅行箱,即使查到的這個買箱子的人不是兇手,那也是進一步縮小了包圍圈嘛。

的確,到這個小商品批發市場來找監控,是建立在一個假設基礎上的。

什麼假設呢?

也就是說,涉案的大號旅行箱並不是兇犯的原有之物,也不是從外地買的,而是從本地市場上買的。應該說,這三種情況其實都有一定的可能性,需要一步一步地排除。

要排除,首先就要從最容易的情況入手。

從涉案旅行箱的外貌來看,應該是比較新的,沒有使用多長時間。這也是作出假設的基礎之一,很有可能是嫌疑人為了作案而特地去買的。

市場上監控的角度太多,查詢起來並不容易,有時候還需要慢放、回放。

由於公安機關的“天網”工程,城市的大街小巷,已經遍佈了大大小小的攝像頭。靠著這些“天眼”,偵破了不少案件。這些在八九十年代是無法想象的,這就是新技術革命給刑偵工作帶來的新突破。

這些“天網”工程所佈下的天羅地網,一方面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很多便利,另一方面還為預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楚劍雄和林玄鶴首先檢視了箱包店一條路,沒有發現什麼監控探頭。然後,他們又來到了停車場。一般而言,停車場都會布有攝像頭,只不過有時候佈局不合理,照不到全貌而已。

很遺憾的是,在停車場的監控中,兩人看了幾遍,都沒有找到一個人拉著旅行箱上車的鏡頭。這說明了一種可能,買箱子的人,可能並不是自己開車而來,而是步行或者是坐公交車,甚至是坐計程車來的都有可能。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賣箱包的這個老闆娘見過這個買箱子的人,為何不把目前查的這幾個人的照片都拿過來,讓老闆娘一一辨認呢?既然來買箱子的是個男的,那肯定不是唐秋月買的箱子了。

這樣的做法在以前都廣泛使用,現在只是小範圍使用,不作大規模使用了。

因為現在辨認已經得到了明令的規範。辨認必須做混雜辨認。也就是說,你不能拿著一個人的照片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乾的?這種只拿一個人照片辨認的作法,無形中具有很強的誘導性,容易使證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既然公安機關認為照片上的這個人是兇手了,我怎麼看也覺得像。

辨認必須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偵查人員須兩人以上。而且辨認前,不能讓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偵查人員也不能給辨認人明顯暗示等誘導行為,辨認要一個個單獨進行,不能同時辨認兩個人以上。

辨認物件應當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有些辨認在年齡、身高、髮型、臉型等方面考慮不到位,使辨認人能很輕易地辨認、指認物件。比如這次對買箱子這個人安排的辨認,明明已知道是個男性,你再放進去幾張女子照片,誰都會輕而易舉地把這些女性排除掉。

另外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現在來看,還不具備讓這個箱包商直接辨認的條件。應當是在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之後,再將真正的罪犯混雜在其他無關的人裡面,再讓箱包商也就是證人辨認,這樣的辨認才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楚劍雄和林玄鶴沒有放棄,繼續沿路尋找攝像頭,終於在一處路口的監控中發現了蛛絲馬跡。

只見一個男子拉著一隻大號的旅行箱在路邊等車,不一會,過來了一輛計程車,這男子拉開車的後備廂,把箱子放進去,自己坐在前座上走了。

不過,由於這個攝像頭離這個買箱子的人較遠,臨近傍晚,天色已經較黑,監控頭的清晰度又不是很高,只能隱隱約約地看到一個人拉著個箱子上了計程車。關於這個男子的身材相貌、衣物穿戴之類的看不清楚,只看到黑乎乎一團。計程車的車牌子更是看不清楚。

沿計程車方向又找了幾個攝像頭,一會就找不到這輛計程車了,由於監控不是連續的,都是多個攝像頭分別拍的,這種計程車在當地很多,這一帶附近路口也很多,一會兒就弄不清是哪一輛計程車了。

但總的來說,找到了就聊勝於無了,關於監控的資料,還需要拿回警局用專業技術裝置再處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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