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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偵緝隊開會,討論計程車司機李子訓遇害一案的情況。

“大家都發一發言,談談對這個案子的看法。”蕭雲天說道。

楚劍雄先說道:“這個案子兇手的作案手段非常殘忍,從屍檢情況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遭遇過侵害,有銳器刺割和鈍器打擊的跡象。”

林玄鶴說道:“不錯,這個案子的犯罪物件瞄準了計程車司機,這是最近出現的第二起針對計程車司機的犯罪了。”

柳如雪道:“玄鶴說得對,嶽傑明和李子訓這兩起案子,侵害物件都是計程車司機,在這一點上是相同的,兩起案子是不是同一夥人所為,很值得懷疑。”

蕭雲天總結道:“剛才大家都說到了,懷疑這兩起案件是否為同一夥人所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可以併案偵查。”

併案偵查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將判斷為同一犯罪主體的系列案件聯絡起來,實行合併偵查的一種偵查措施,它是各地偵查機關在與犯罪活動長期鬥爭中逐步總結創造出來的一項偵查措施。

實踐證明,在當前犯罪活動日趨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情況下,仍然採取發生一宗案件組織一次偵破的方式已不能適應實際鬥爭的需要,因此併案偵查措施應運而生。

併案偵查克服了個案偵查的短處,突破了個案偵查的侷限,是對付系列犯罪、流竄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有效措施。

能否併案偵查,取決於案件的各個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這兩起犯罪案件中侵害物件的職業身份相同,具有併案偵查的基礎。

蕭雲天繼續說道:“我們再來進一步分析。從作案時間上來看,兩起案件都是在後半夜發生,選擇的目標和侵害的物件都是計程車司機,應該說還是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的,而且搶劫後都是殺人滅口,只不過一個僥倖存活,一個不幸遇害。”

楚劍雄插話道:“還有一點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對嶽傑明還進行了綁架行為,向他的家人勒索錢財,但李子訓這案子沒有綁架這個情節。”

林玄鶴道:“只是有一些相似,也不可能過程完全一致。從作案手段來講,得手後殺人滅口,這是一個共同點。”

柳如雪道:“嶽傑明那起案件已經確定了有兩個犯罪嫌疑人,李子訓這起案件到底是一人作案還是兩人作案尚不清楚。從周圍加油站反饋的情況來看,下半夜有一個人拿著塑膠桶去買汽油,在這個時間段去零買汽油的人不多。假設這個買汽油的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話,那他買汽油的目的就是焚車殺人。從邏輯上來說,這時候被害人已經被控制,否則他不可能單獨出來買汽油。也就是說,李子訓遇害很可能是兩人以上作案。”

林玄鶴補充道:“從最後殺人滅口的地點來看,都是在市郊,說明犯罪嫌疑人對地形還是比較熟悉的,很可能是本地人作案。”

蕭雲天點點頭,“我在現場觀察到一個細節,在離焚車現場不遠的地方有一眼機井,而上一個案子被害人是被投入古井。這是巧合還是故意為之?上一個案子的井口較大,能夠把人投進去,而這起案件現場的機井井口較小,人是投不進去的。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做一個大膽假設,就是因為沒有把被害人投進井裡,所以才去買汽油焚屍,因而造成了在殺人滅口的方式上的不一致?”

楚劍雄應道:“隊長說得不錯,很符合邏輯和情理!我認為可以併案偵查,暫時先認定兩起案件是同一夥人所為。”

蕭雲天道:“好!既然大家都是這個意見,我一會兒就向局領導彙報,申請將兩案併案偵查。”

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偵查人員是預設了一個場景,假設為同一夥人所為,但究竟是否真的是同一夥人所為,還需要在下一步的偵查中進一步確認。破案中有時經常需要這樣的假設,這也是開拓偵查思路的一種方式。這種假設也叫作偵查假說。

偵查假說是偵查人員根據初步掌握的案件情況,對犯罪性質、犯罪過程、犯罪人等所作的推測性解釋,它是科學性與猜測性的統一。

偵破案件的全過程也就是偵查假說的提出、推演、檢驗、修正和證實的過程。

有時假設得到了其他證據的證實,有時出現反證,假設被證實是錯的,這就需要提出新的假設。

專案組開完會,蕭雲天問了柳如雪一句:“現場提取的那麼多物證鑑定的怎麼樣了?”

柳如雪以前當過法醫,平時都是她負責與技術部門的聯絡,她說道:“因為現場提取的物證比較多,正在一一檢驗之中,還沒有檢驗完。被害人的身份已經確認,就是李子訓無疑。”

蕭雲天又問道:“那現場的那些菸頭呢?”

柳如雪答道:“對菸頭的鑑定正在進行,由於比較多,還沒有檢驗完。上面的唾液斑都比較少,屬於微量物證,比較難鑑定。”

這裡要插一句,唾液是唾液腺分泌的無色無味液體。除水分外,唾液中含有大量澱粉酶、口腔黏膜上皮細胞、血型物質以及粘蛋白、球蛋白、氨基酸等物質。這些物質的存在,為確定DNA序列提供了依據。

有時候能夠留在菸頭上的唾液比較少,這就是微量物證。微量是相對於大量而言,如果現場的血跡很多,那就不是微量了,屬於檢材豐富,可以做多種檢驗。

微量物證,顧名思義,就是能夠證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質材料或痕跡,必須藉助儀器來進行鑑定。這種物證真是五花八門,如種子、花粉、木屑、毛髮、羽毛、鱗片、纖維、油漆、油脂、墨水、化妝品、藥物等。

透過對微量物證的鑑定,可以證實很多事情,包括確定物證來源,顯現作案過程及罪犯特徵,從而為偵破案件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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