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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竹、肉三音,向皆孤行獨立,未有合用之者,合之自近年始。三籟齊鳴,天人合一,亦金聲玉振之遺意也,未嘗不佳;但須以肉為主,而絲竹副之,使不出自然者亦漸近自然,始有主行客隨之妙。邇來戲房吹合之聲,皆高於場上之曲,反以絲竹為主,而曲聲和之,是座客非為聽歌而來,乃聽鼓樂而至矣。從來名優教曲,總使聲與樂齊,簫笛高一字,曲亦高一字,簫笛低一字,曲亦低一字。然相同之中,即有高低輕重之別,以其教曲之初,即以簫笛代口,引之使唱,原系聲隨簫笛,非以簫笛隨聲,習久成性,一到場上,不知不覺而以曲隨簫笛矣。正之當用何法?曰:家常理曲,不用吹合,止於場上用之,則有吹合亦唱,無吹合亦唱,不靠吹合為主。譬之小兒學行,終日倚牆靠壁,舍此不能舉步,一旦去其牆壁,偏使獨行,行過一次兩次,則雖見牆壁而不靠矣。以予見論之,和簫和笛之時,當比曲低一字,曲聲高於吹合,則絲竹之聲亦變為肉,尋其附和之痕而不得矣。正音之法,有過此者乎?然此法不宜概行,當視唱曲之人之本領。如一班之中,有一二喉音最亮者,以此法行之,其餘中人以下之材,俱照常格。倘不分高下,一例舉行,則良法不終,而怪予立言之誤矣。

吹合之聲,場上可少,教曲學唱之時,必不可少,以其能代師口,而司鎔鑄變化之權也。何則?不用簫笛,止憑口授,則師唱一遍,徒亦唱一遍,師住口而徒亦住口,聰慧者數遍即熟,資質稍鈍者,非數十百遍不能,以師徒之間無一轉相授受之人也。自有此物,只須師教數遍,齒牙稍利,即用簫笛引之。隨簫隨笛之際,若曰無師,則輕重疾徐之間,原有法脈準繩,引人歸於勝地;若曰有師,則師口並無一字,已將此曲交付其徒。先則人隨簫笛,後則簫笛隨人,是金蟬脫殼之法也。“庾公之斯,學射於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於我。”[1]簫笛二物,即曲中之尹公他也。但庾公之斯與子濯孺子昔未見面,而今同在一堂耳。若是,則吹合之力詎可少哉?予恐此書一出,好事者過聽予言,謬視簫笛為可棄,故復補論及此。

[1]“庾公”一句:鄭人使子濯孺子侵衛,衛使庾公之斯追之,子濯孺子因病不能執弓,以為自己必死,後知追其者乃自己徒弟(尹公之他)的徒弟庾公之斯,便放下心來。後庾公果未殺子濯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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