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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子園之地不及三畝,而屋居其一,石居其一,乃榴之大者,復有四五株。是點綴吾居,使不落寞者,榴也;盤踞吾地,使不得盡栽他卉者,亦榴也。榴之功罪,不幾半乎?然賴主人善用,榴雖多,不為贅也。榴性喜壓,就其根之宜石者,從而山之,是榴之根即山之麓也;榴性喜日,就其陰之可庇者,從而屋之,是榴之地即屋之天也;榴之性又復喜高而直上,就其枝柯之可傍,而又借為天際真人者,從而樓之,是榴之花即吾倚欄守戶之人也。此芥子園主人區處石榴之法,請以公之樹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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