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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有貞這一篇文章,漂洋過海到了商輅手中,商輅看罷。心中大喜。

因為商輅發現,似乎大家對這種方式並不是太熟悉,以至於為是否修訂大明律反饋的的文章並不多。

如果說開刊的時候,商輅還可以藉助皇帝的權威,讓內閣諸位寫了文章,但是在而今,商輅就冒著開天窗的可能了。

不過還好,商輅還是有些人脈的,他準備實在不行,就從翰林院之中,找幾個人來寫。

只是如此一來,朱祁鎮的任務就不好說了。

而今徐有貞的文章一到,商輅立即感覺到了似乎不按照上面的修訂的大明會典,就不是能安天下。

於是這一篇文章很快到了朱祁鎮的手中。

朱祁鎮一看之下,大喜過望。

徐有貞的文章之中都說了什麼?

首先,釐定祖制。

他用大量的文字來釐定一個命題,那就是什麼是祖制,大明祖制乃是列代先皇愛民之心,視百姓如赤子的態度,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檔案。

特別指出,洪武年間,不管是《皇明祖訓》,還是《大明律》。都經過了多次重修,正是說明了這一點。

所以,遵祖訓,應該得其意忘形,得祖宗愛民之心,而不是時過境遷的法律條文。

並用大量事例說明,定天下以嚴,治天下以寬。如此才能保全大明天下,千秋萬代,以至百世。

單單這一點,朱祁鎮就興奮無比。

看上去,徐有貞也是遵祖制的,但是在朱祁鎮眼中,這一段話的意思就是將事實上祖制推翻,用一個精神祖制來代替。

而概念越簡單,朱祁鎮作為皇帝就有越多的解釋權。

其次,徐有貞駁斥,以例補律的不可行。

首先,時過境遷,以前的案例看似與後來的案例相同,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如果都援引的好,自然有不當之處。

如果不援引的話,就是又一個新的案例。

如此多了之後,某一種案件,都有數個先例,造成了從判案的角度來看,從此案例也對,從彼案例也對,如此一來,就給了貪官汙吏上下其手的空間。

其次。

案例繁多,也會造成疊床架構,彼此矛盾的局面。讓百姓無所適從。案例繁多,更是將大明律架空。

有律法不用,名分紊亂。

等等原因。

所以不修訂大明律,反而以例補律,根本就是有堂皇正道不走,反而走崎嶇小路。

如果僅僅是這樣的話,朱祁鎮雖然滿意,但並不覺得徐有貞的文章,有多少可取之處。

接下來的文字,卻是奏疏之中最為精彩的地方。也是朱祁鎮愛不釋手的原因。

徐有貞並沒有簡簡單單將議題留在是否修訂大明律上面,而是將事情進一步發揮了。

徐有貞列舉,從洪武之後,很多政體上的變更,就好像是兵部與五軍都督府的變動,以及其他方面的變動,比如巡撫的設定,文官總督,內閣的變化等等。

這些都是與洪武時期的祖制不同。

從而引申出:“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創制、分任六卿。著為諸司職掌。提挈綱領、佈列條貫、誠可為億萬年之大法也。顧其為、作於洪武之中歲。晚年續定者、雖官署名職、間有更易。列聖相承。隨時與事、因革損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太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歲月既積、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觀盡識。下至遐方僻壤、閭閻草野之民、蓋有由之而不知者。”

也就是官職改易,新官的權力範圍,並沒有法律規定,只有約定俗成的規矩。這就引起了種種不變。

也就是說,徐有貞將本來是法律上的問題,引申到了政治體制之中。

也就說現代的大明體制,已經不是開國之初的《諸司職掌》所能飽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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