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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祁鎮對這一件事情,也是非常關注的。

很快,朱祁鎮也發現報紙的確有好處,那就是將一切都擺在檯面上了。說實話,文官很多小心思,朱祁鎮也未必能全部清楚。

很多的時候,朱祁鎮都是根據直覺揣測。

他從利益所得的角度去分析他們的心思,其實表現出來,就是越發嚴重的猜忌之心。

而徐有貞弄出來這一場論戰,徐有貞近乎也舌戰群儒的姿態,將他們的心思點破,很快陳綱的罪行就確定了。

縱然陳綱自稱沒有受到錢,但是依舊是坐“貪汙已著,聽許財物。”

但是怎麼判,卻分歧重大。

想判最輕的,就是革職。甚至還冠帶閒居。

也就是說他的功名沒有革除,還有罷官官員的待遇。什麼差役卻不用承擔。

徐有貞很快將這個觀點,給駁倒了。此不足為大明官員戒。

如此情形之下,只能將塵封大明律給搬出來了,在大明律之中,官員受贓,有十一條之多,但是陳綱貪汙金額也太少了一點,即便在大明律之中也不夠成死刑。

大家或許有些奇怪了。

為什麼洪武年間有很多貪汙一點就被殺了,但是同樣修在洪武年間的大明律,卻不判陳綱死刑。

首先大明律在洪武年間修過三次,總體上來說,是由嚴到寬,天下方定,自然要從嚴治國,但是越到後來,就越是寬鬆。

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之前的大明律已經減少了很多懲罰。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太祖他老人家喜歡法外加刑,就好像是剝皮充草一刑,大明律裡面可是沒有的。

最後確定的是,陳綱奪回一切功名,杖責九十,徒刑兩年半。

其實如果將洪宣以來的官員貪贓枉法案相比,陳綱的案子判得很重,無他,就是因為在眾目睽睽之下,很多潛規則都沒有辦法了。

這一切都沒有異議,唯一有異議的一點,是否准許官員贖刑。

這個問題說起來就長了。

贖刑可以理解為繳納罰金來代替某些刑罰。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刑罰,至於能不能適用於官員貪汙,就是各執一辭。相持不下。

最後這個問題就交到了朱祁鎮的手中。

朱祁鎮的傾向性很明顯。

因為朱祁鎮知道,在正常的歷史演變之中,肯定是准許的贖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清代的贖罪銀製度。

清承明制,或許有所變更,但是大體不差多少的。清代大規模推行贖罪銀,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頭。

朱祁鎮在大明律之中,這種官員坐贓罪。只有輕罪,才能贖刑。但是在之後的案例之中,或者說司法事件之中,這種贖刑的適應範圍,似乎在擴大之中。

當然了。議罪的時候,用得是大明律,至於執行之中,大明律所不準的東西,也都被允許了。

如此一想,朱祁鎮的決斷再清晰不過了。

如果可以贖刑的話,那麼懲罰貪贓枉法,就會成為一門生意。

只要貪到的錢,比贖刑所罰的錢多,就是一門賺錢的生意,想想就知道,以這個時代的刑偵水平,這是絕對可能的事情。

即便是後世,很多貪汙犯查到的貪汙金額,也不是他們貪汙金額的全部。

在明代更不要說了。

甚至可以說,有太多的東西是查不出來的。

朱祁鎮決斷自然是很簡單了。

朱祁鎮批准了徐有貞的意見。

徐有貞代表刑部發表的意見,就是決計不允許官員贖刑,重申祖宗從嚴治吏之法。

朱祁鎮更是規定官員犯罪一律不適應贖刑。並將這一條歸入《大明會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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