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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勳復辟,黎元洪逃到日本公使館避難時,海軍總長(國民黨員)程璧光在上海,他曾派軍艦兩艘到秦皇島迎黎南下,同時以海軍總長名義釋出海軍討伐叛逆的電報。這時馮國璋還在南京,對於程璧光的行動頗為不滿。而北洋軍閥認為李經羲在6年6月24日組閣時已發表薩鎮冰為海軍總長,調程璧光為海軍總司令,程不應以海軍總長名義自由行動。可是國民黨認為從6月14日張勳到北京起,黎元洪就失去自由,李經羲內閣根本是張勳的傀儡工具,6月14日以後的總統命令應當視為無效,所以程仍以海軍總長名義在上海宣稱奉大總統命討逆。

孫中山在上海曾有一通忠告段祺瑞的嚴正電文,這是7月19日發出的,電雲:

“民國不幸,偽清僭據,足下以為馬廠偏師,恢復共和,重奠京邑,此蓋強虜自亡之會,而亦足下迷復之機。伏念共和、帝制迭相乘除,已歷三次。所以起滅無常者,實由是非不定,刑賞無章耳。夫洪憲佐命之徒,宣統復辟之輔,其為帝制罪犯一也。去年洪憲禍首,隱忍未誅;佐命者既得從寬,則復辟者當然無忌。徐州、彰德二次會議,(張勳發起徐州會議會,與會各省曾在彰德會議一次。)正在足下初任首揆之時,拱手處中,不能鋤治,而復獎以勳權,啟其驕悍,是以伏戎遍國以有今日。而民間清議,亦謂復辟之禍叛督實為先驅。要求宣戰之不已,以至毆擊議員;毆擊議員之不已,以至解散國會;解散國會之不已,以至復建偽清。本為一人保固權位,以召滔天之災;足下獎成此患,豈得不為追咎。文於數月前,曾獻忠言,不蒙採納。至黃陂不得已而下免職令,猶不悛改,悻悻以引起禍亂,不負責任為詞。今日因敗為勝,功過相償,天日鑑臨,人心共諒。乃總理一職,既無同意,亦無副署,實為非法任命;果出黃陂手諭與否,亦未可知。足下當以義師首領自居,豈得以國務總理為號,以免職興戒,而以復職自貴,狐埋狐搰,皆在一人,豈所謂為國忘身者乎。張勳以愎戾之資,悍然復辟,所統辮兵,素無訓練,其勢本易與耳;張紹曾等倡謀討逆,近畿將領,不少靖獻之人;器械完利,士馬精強,撲滅殷頑,易如反掌;徐州餘寇,復何足雲;而足下必任段芝貴為東路總司令,倪嗣沖為三省總司令,段本洪憲元兇,倪則叛督首領,一蒙驅使,得冒天功以為己力,沮忠正倡義之氣,開叛人狡詐之端,豈自比明之熊文燦耶。乃又抑止諸軍,不容興師致討,欲以易成之績,交與倡亂之人,偏私狹隘,毋乃過甚。丙辰近鑑,貽禍相同,此又足下所宜自省者也。文願足下,上畏民巖,下思補過,任良將以伸正氣,討群叛以塞亂源,誅洪憲佐命以示至公,戮偽主溥儀以懲負約,保國贖愆,敦善於此。若以小腆易敗,據為大功,因勢乘便,援引帝黨,擅據鼎鍾,分佈爪牙,則西晉八王之相驅除,唐末朱、李之相征討,載在史冊,曲直無分。正恐功業易隳,禍敗踵至,凡我國民,亦不能為輔助矣。以足下天性強毅,本非狐媚之人,故願盡忠以告,是非利害,在足下自審之耳。”

復辟時,廣東省長朱慶瀾曾派人到上海和孫中山聯絡,同意以廣州為護法的根據地。7月10日孫中山率領應瑞、應琛兩艦到汕頭,13日派章炳麟先到廣州接洽。廣東內部雖然複雜,可是對孫中山仍然歡迎。因此孫便於7月17日到廣州,廣東督軍陳炳焜和省長朱慶瀾都到江岸歡迎。且在黃埔公園舉行了歡迎大會。

孫中山在歡迎大會發表演說,揭破了復辟是北洋軍閥所佈置的政治圈套,他說:“段祺瑞引用段芝貴、倪嗣沖這些復辟派做討逆軍統帥,以逆討逆,忠奸不分。今天的中國,不是復辟與共和之爭,而是真共和與假共和之爭。今天真復辟者少,假共和者多。”這真是一針見血的話。

7月22日程璧光和海軍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自吳淞率領所屬艦支開赴廣東,唐紹儀、汪兆銘、伍廷芳等同行。就是這一天,他們由海軍艦隊發出宣告,通電自主,他們提出傭護《約法》,恢復國會,懲辦禍首三項主張。並稱自《約法》失效,國會解散之日起,一切命令無所根據,應視為無效,亦不承認釋出命令之北京政府。

孫中山與駐滬海軍是事先約好的,海軍第一艦隊南下護法,這使段祺瑞在北京大為震動。段內閣為了緊急應變,立即調升第二艦隊司令饒懷文為海軍總司令,並以林頌慶為第一艦隊司令,杜錫珪為第二艦隊司令。7月25日段內閣並發表廣東省長朱慶瀾和廣西省長劉承恩對調。朱慶瀾以廣東自主為理由,拒絕接受這個命令。

廣東在當時的西南,是政治和軍事中心,不過廣東內部的情勢很不穩,雖然不像四川那麼表面化,可是也是極複雜。段祺瑞對廣東是採取一方面自外面施加壓力,一方面在內部製造分化,利用地方派軍人的排外主義,企圖製造廣東內部主客兩軍互相混亂,使北洋軍能乘虛而入。當時北洋派勢力已佔領了福建和江西,這兩省和廣東毗連,段打算拿這兩省當作進攻廣東的跳板,同時從海道運兵在廣東沿海地區登陸。段這個計劃受阻於江西,因為江西督軍陳光遠是直系,直、皖兩系對於向南方用兵意見不一致,所以後來段乃派兵取湖南另開一條取廣東的路線。

廣東內部一直不穩,幾種勢力明爭暗鬥。桂系軍人陳炳焜是廣東督軍,自居於統治者地位,但是省長朱慶瀾也有兵權,他統率警衛軍及地方派軍人。他們之間是對立的,督軍和省長對立,桂系軍人和廣東地方派軍人對立。另外,在北江還有滇軍兩師兵力駐防,由李烈鈞率領,是國民黨的基本武力。廣東地方派軍人有時和國民黨聯合以對抗桂系,有時又在南方與北方之間、國民黨和桂系之間搖擺不定。

兩廣是在督軍團叛變和國會被解散時宣稱“自主”的。北京復辟時,桂系便高唱出兵,不過實際上卻沒有行動,主要是想利用時機以統一廣東的軍權。駐粵滇軍以及朱慶瀾所屬的警備軍也想北伐,但是桂系不肯給予軍事裝備。李烈鈞事後曾指責陸榮廷,說他故意躲在家鄉武鳴裝病,坐失北伐良機,讓段祺瑞重登政壇玩弄一切。

廣東的桂系既然是統治者,對於滇軍和地方武力便吝不予軍費,逼得駐防各縣的地方軍紛紛就地籌餉。朱慶瀾以省長名義發行救國公債,滇軍則提印花稅甚至扣留鴻安公司的鴉片以充軍費。桂系便以此為理由打擊滇軍和朱慶瀾。

桂系所搞的自主,完全是一種投機手段,他們認為自主是半獨立,在半獨立情形下,他們採取聯馮倒段的策略。因為是半獨立,對於北京政府的命令便根據自己的利益來決定應付辦法。陳炳焜在孫中山到廣州後不久即趕到梧州請示陸榮廷應該如何應付,陸認為抗拒孫會惹大反感,首先應該排斥朱慶瀾而把地方武力奪過來。陳返穗後即照陸意思做,策動肇陽羅鎮守使李耀漢驅逐朱,以省長職位餌李。朱在李耀漢的壓迫下向省議會辭職,並要求准予將省長親軍20營交給陳炯明接管,這批親軍朱是從龍濟光手上接收過來的,當時有兵額40營,接收後編為省長直轄的地方保安部隊,其後被陳炳焜分出20營,餘下的編為“省長親軍”,由陳炯明為司令。朱去職時打算把這批親軍改編為海軍陸戰隊,仍以陳炯明為司令,名義上則屬於程璧光的海軍節制以免落入桂系手中。

8月26日朱慶瀾把省長大印交給省議會,根本不理睬陳炳焜就去了香港。陳大為憤恨,當天在佈告中說他是“私人出走,有心擾亂治安。”

8月28日廣東省議會選舉胡漢民繼任省長,這種選舉並不合法,可是廣東既已經自主也只有從權了。省議會選胡的理由是因為胡做過第一任廣東都督。可是桂系當然是持反對態度,因此陳炳焜派人到省議會搶了省長大印,且以督軍命令接收了省長親軍。另一方面陳炳焜早已向北京政府保舉李耀漢為廣東省長。段內閣對於這個自主的省區竟承認北京政府的人事任命大權,實在喜出望外,他巴不得桂系和國民黨矛盾擴大,所以北京政府於8月31日正式命令李耀漢為廣東省長兼肇陽羅鎮守使。在國民黨來說,當時最重要的工作是召集非常國會,因此自不願在省長問題上與桂系鬧翻,寧願拿省長來交換桂系對組府問題不加干涉。於是胡漢民便向省議會辭謝省長,舉李耀漢為代,省議會乃舉李為省長。

這期間,國會議員在孫中山邀請下已紛紛南下,8月中旬,國會議員到廣東的已有130餘人,多數為國會中的政學會、益友社、民友社三系議員。8月18日孫中山在黃埔公園歡宴他們,席間大家決定貫徹護法主張,組織護法政府。19日國會議員們發出通電雲:

“民國不幸,禍患頻仍。倪逆稱兵。國會被毀。張賊復辟,國體動搖。造亂之徒乘機竊政,託名討賊,推翻《約法》,擅立政府,易置總統。執法以繩,厥罪為均,又復疊逞狡謀,圍湘窺蜀,輸兵南下,其勢駸駸,憑藉北洋,壓制全國,充類至盡之義,吾民寧有噍類之存?所幸諸公獨持正義,興師討賊,信誓在人,救我黔黎,定茲國難,公等之責,吾民之望也!同人等或受國民之託,職務未終;今被國賊之驅,責任難棄;用依《約法》自集於粵。人數未滿法定,本難遽行開會。惟念時局之危,間不容髮,西南散處,意志輒殊,對外則馮、段宣戰,我將何以處德、奧?對內則黃陂孤陷,我將何以設政府?凡茲重要,亟待討論。爰繹主權在民之則,師法人國變之例,特決定本月廿五日於廣州開非常會議,以謀統一,以圖應變。區區之意,如斯而已。”

《國會非常會議組織大綱》於6年8月29日在廣州議決公佈:

第一條:國會非常會議,以現任國務議員組織之。

第二條:國會非常會議之議事,以參眾兩院議員會合行之。

第三條:國會非常會議至內亂戡定,《臨時約法》之效力完全恢復時為止。

第四條:國會非常會議非十四省以上之議員列席,不得開議。蒙古、西藏、青海、華僑各選區以省論。

第五條:國會非常會議之議事,以列席過半數議決之。

第六條:國會非常會議之正、副議長,就現任兩院正、副議長內推定之,正、副議長均有事故時,得選舉臨時議長。

第七條:國會非常會議得設各委員會。

第八條:軍政府組織大綱,由國會非常會議制定,並宣佈之。

第九條:國會非常會議于軍政府有交議事件,或由六省以上之議員聯合提議時,得隨時開會議決。人民請願事件經委員會審查後,得提出議決之。

第十條:本大綱有議員四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提議修改,以列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第十一條:本大綱自宣佈之日施行。

8月31日非常國會透過《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並宣佈如下:

第一條:中華民國為戡定叛亂,恢復《臨時約法》特組織中華民國軍政府。

第二條:軍政府設大元帥一人,元帥三人,由國會非常會議分次選舉之,以得票過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臨時約法》之效力未完全恢復以前,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元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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