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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四時十五分至四時三十二分

摘錄自亨利·梅利維爾爵士之辯方結辯

“………所以,在我剛才向各位所說的話裡,我已經大致將我們所謂本案的外在層面加以說明。各位已經聽到,我想各位也會相信,這個人是一件刻意構陷下的受害者,你們現在已經知道,他不但沒有帶著槍到那棟房子去,而且是去見一個全世界他最想取悅的人。你們也聽到那些把他的話加以扭曲的細節,連我都幾乎因此躊躇不前。原先的構陷又由很多人加以掩飾和誇大——尤其是其中一個,你們聽到他就當著各位的面說謊,而且惡毒地要把這個人送上絞架,在各位考慮你們的判決時,值得好好想一下這事。

“可是你們和憐憫與同情都毫無關係,你們要做的是公正,就只是公正,我所要求的不過如此而已。所以我要把這個案子的重點歸納在兩件東西上,一截羽毛和一把十字弓。

“檢方要你們相信這個人——完全沒有動機——突然從牆上抓下一支箭來刺殺艾佛瑞·胡彌。這是個很簡單的案子,也是個簡單的問題,要不是他行兇,就是他沒有行兇。如果是他行兇,他就有罪。要是說他毫無問題地沒有做這件事,那他就毫無問題是清白無辜的。

“首先來看羽毛的事。戴爾把被告獨自留在書房和艾佛瑞·胡彌會面的時候,羽毛在那支箭上——整根羽毛都在——完整無缺。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沒有任何人有異議。檢察總長也會向各位提到這點,等到房門開啟,戴爾和傅來明先生進了房間之後,半片羽毛從箭上消失不見了。他們馬上搜尋了整個房間,羽毛並不在房間裡:這也是個簡單的事實。莫特倫警探搜查了那個房間,並沒有發現羽毛,這也是個簡單的事實。各位還記得,在這一段時間裡,被告始終沒有離開過那間書房。

“羽毛在哪裡呢?警方唯一的解釋是不知不覺中進到被告的衣服裡給帶出去了。現在,我可以簡單明瞭地告訴各位,這是不可能的事。原因有兩點,第一,各位在這裡親眼看到兩個大男人不可能把那根羽毛扯斷——在打鬥之中——扯不成斷裂的樣子;所以根本沒什麼所謂的打鬥,那檢方單隻在這一點上怎麼站得住腳呢?第二點,也是更重要的一點,我們知道羽毛實際上在什麼地方。

“各位聽到帕丁頓火車站行李寄存處的經理作證,說某個人——不是被告——在一月四號晚上稍早的時候把一個皮箱寄放在車站。(無論如何,被告是完全不可能去做這類事情的,因為從發現兇殺案開始,一直到第二天早晨,被告一直在警方的監管下。)箱子裡放著各位看到的那把十字弓,而卡在絞盤齒輪上的正是不見的那半片羽毛的一大部分。

“我想我們不能懷疑這就是那支箭上的那根羽毛的一部分。你們已經看過顯微攝影的照片,可以比對每一個細節;你們也聽到將羽毛安裝到箭上的那個人的證詞:簡而言之——就像這個案子裡其他的事情一樣——你們能親眼看到而可以自行決定。哎,那截羽毛怎麼到那裡去的呢?這樣的事實又怎麼能用檢方所說,被告抓下箭來當短刀使用的理論說得通呢?我認為這是一件你們必須記在心裡的事。如果說是他刺殺了死者,那麼我要誠心地提出很多理由來說明他沒有做這種事。他沒有以他不可能有的力量將羽毛扯斷。他沒有把其中一部分塞在十字弓的絞盤齒輪裡。他絕對沒有把所有的東西放進史本賽·胡彌的箱子裡——這個箱子,各位還記得,甚至在六點半以前還沒收拾好或是拿下接來呢。

“關於那個箱子,還有一點,我要告訴各位。如果對那個人的清白無辜還有任何合理懷疑的話,這個箱子也就足以把這些懷疑消除了。我並不是說喬丹小姐將一把度週末用的十字弓和領針、拖鞋收在一起。不是的:我是說那個箱子就放在樓下的門廳裡,而有人利用了這個箱子,可是這和被告有什麼關係呢?箱子是在六點半左右收拾好,拿到樓下來的。從那時候開始,一直到三個證人進入書房為止,一直都有人看到。被告有沒有離開過書房呢?他沒有離開過。這一點你們已經聽到太多次了——尤其是檢方一再強調。他有沒有接近過那個箱子,把十字弓或是酒瓶或是其他別的東西放進去呢?(這些東西,我想早已經放在別的什麼地方,等著放進箱子裡去。)簡而言之,他和這個箱子有沒有任何關聯?在犯行遭人發現之前他沒有這樣的機會,事後當然更沒有機會了。

“哎,哎呀——咳咳——各位陪審員,我要請大家注意另外一個重點。部分失蹤的羽毛在一個箱子裡,而那個箱子,我們可以確定不是詹姆士·安士偉的鬼魂拿到帕丁頓火車站去的。可是還有那根羽毛的另外一部分,你們都知道原先在哪裡,現在又在哪裡。你們親眼看見那截羽毛在那裡。就是在我為方便起見稱之為猶大之窗的地方。要記得檢方相信安士偉以那支箭當小刀,那又怎麼解釋得通羽毛會在猶大之窗裡的事呢?

“說不通的。那截羽毛毫無問題地是在那裡。也毫無疑問的是,羽毛是在行兇的時候卡在那裡的。各位也聽到了,莫特倫警探在兇案發生的那天晚上就把那扇門拆了下來,之後一直存放在警局裡。從發現兇案到莫特倫警探把房門取走之間的那段時間裡,書房裡一直都有人在;所以那截羽毛除了在行兇的時刻之外,不可能在其他任何時間卡在那裡。就在一分鐘之前,各位看到派克教授再次應傳上了證人席,聽到他作證說那截羽毛毫無疑問地是失蹤羽毛的最後一部分;而且他也告訴各位他為什麼這樣認定的原因,所以那就是那截羽毛,而且就在那裡。

“呃,我那位博學的朋友說是怎麼到那裡去的呢?哎,我到這裡不是來取笑像檢方律師這樣一群人的,他們對被告相當地公正,而且也給了辯方所有需要的空間,可是我能說什麼呢?只要想想這種愚不可及的說法:認為詹姆士·安士偉瘋狂地跳起來殺了艾佛瑞·胡彌,而就在那同一時刻,一小截由那支箭上掉下來的羽毛卻居然進入了門上裝著把手轉軸的那個洞裡,各位能想得到任何理由,不管多麼天真的理由,來說這事不荒唐可笑嗎?

“你們已經聽到過被告為什麼不可能接近那把十字弓或那個皮箱的各種原因;事實上,也從來沒有人說過他有那樣的可能。一般來看,這些原因同樣可以用在門裡的那一截羽毛和那個小機關,或是轉軸上的線等等的事物上。我相信大家會同意說那個小機關是事先就準備好了的。安士偉這輩子在那天之前從來沒到過那棟房子裡。那個小機關只能從室外運作,為的是讓另外那一頭的球形把手垂落下去。可是安士偉卻是在那個房間裡面,而且房門還是閂上的。正像我說過的,單是取笑這點無濟於事;但我深信你們對這件事會越想越覺得絕無可能,否則你們就是一群呆——啊——否則你們就不是我心目中聰明的英國陪審團了。

“然而,那截羽毛確實在那裡。就是到了那個地方,而那可不是一般就會找到羽毛的地方;我敢大膽地建議各位今晚回到家裡以後,把你自己家裡每扇門的把手部拆下來,還有你那一條街上所有街坊鄰居家裡的門把手,保證你們在猶大之窗裡找不到一點羽毛。我可以更進一步地說,只有在唯一的情況下,你們才可能在猶大之窗裡找到那截羽毛以及用線做的機關,這和從牆上抓下箭來刺人毫無關聯,只不過是把一個被藥物迷昏而受困室內的人來當代罪羔羊。那唯一的情況,正是我剛才所說的:有人站在閂上的房門外面,在兇手近得幾乎可以碰到死者的地方,將一支箭射進了艾佛瑞·胡彌的心口。

“所以,在各位容許下,我要大致向各位勾勒出我們相信就是兇案真正發生的經過情形;也要讓大家看到有哪些事實能支援這樣的說法,而對檢方的說辭提出反證。

“不過,在我這樣做之前,我覺得我還有一件必須面對的事,你不可能忽視停在你後頸上的甲蟲,也不能忽視在法庭上未經說明的證詞。各位陪審員,昨天下午,你們聽到被告說了個天大的謊話,也是他在法庭上所說過的唯一一句謊話,這句謊話就是說他有罪。也許他說這話時還沒有發過都說實話的誓言;也許你們會因為他沒有行兇而更相信他的話。可是你們都知道他為什麼會說謊,也許他當時根本不在乎是不是因此會讓自己被判有罪;你們也看到其他人都在想盡辦法要入他於罪。可是,你們可以判斷你們對他之所以說那種話的感覺究竟是好是壞;而現在,到了我可以站起來指控我當事人說謊的時候。因為他說他用一支在打鬥中扯破羽毛的箭刺殺了艾佛瑞·胡彌。除非你們相信這種說法,否則你們就不能,也不敢判他有罪;而這個說法是你們不能,也不敢相信的;我會告訴各位原因何在。

“各位陪審員。以下就是我們相信兇案實際發生的經過——”

◎下午四時三十二分至四時五十五分

摘錄自華特·史東爵士之檢方結辯

“……所以我飽學的朋友不必害怕。我不會等到庭上向各位指示之後再讓各位知道這點:如果各位對檢方的說法不滿意的話,那檢方的起訴便告失敗,各位的責任就是做無罪的判決,我想你們之中沒有任何一個人在聽完我在本案所做的開場白之後,還會誤解到那樣的程度,因此我明白告訴各位求證的重擔是在檢方的肩上,就像我一向碰到我的責任在把這樣一個案子交付給陪審團時的做法一樣。

“可是同樣的,我的責任是要將不利於被告的事實轉為證據。正如我在開場白中所說的:各種事實。也正如我一直強調的:各種事實。我必須平心靜氣地問各位:在本案中,究竟有多少實證遭到更易或是反對呢?

“我飽學的朋友的確很用心地加以解釋,可是我必須告訴各位,他沒法解釋清楚。

“還有什麼沒有說明的呢?在被告的口袋裡找到一把上了膛的手槍是事實。他否認帶著那把槍去到那棟房子;他的否認有什麼旁證嗎?有證人葛拉貝爾的證詞。你們聽到那個證人在證人席上所說的話,你們聽到他對我所提問題所做的答覆;你們也看到他的態度。他,也只有他一個人宣稱於星期五早上在歐賽大廈見到死者。一個陌生人怎麼可能在那棟大廈裡躲過其他住戶的眼睛呢?死者是怎麼進入被告所住的公寓裡呢?事實上,葛拉貝爾怎麼會就那麼碰巧地在黑暗中清理一個垃圾桶,而且他自己也說那個垃圾桶在兩週前就已經清理過了呢?葛拉貝爾,他對榮譽的看法和他說話的真假如何,各位自可判斷,而他是這件事的唯一人證,有沒有其他證人能提供哪怕是第二手的證詞,可以支援所謂艾佛瑞·胡彌偷了那把手槍的說法呢?那就是雷金納·安士偉。可是在這點上,我的立場相當困難。各位陪審員。我必須很坦白地告訴各位,在他故意說出那番會讓你們給被告定罪的故事時,我其實並不相信。他(事實上)是檢方的證人:而我卻不相信他的話。在法庭上——不論是檢方或是辯方——我們都不容許謊言,各位也能決定究竟我飽學的朋友是否該否決了他的證詞。可是,正是雷金納·安士偉,也就是同一個證人,證實他和葛拉貝爾談到那把手槍的那段談話,如果我們相信一個人在他最後的證詞作偽證的話,就能相信他在前面所作的證詞是真話嗎?

“如果被告確實帶了槍到胡彌先生的住處,那就是預謀殺人,而我告訴各位,他的確是那樣做了。

“還有哪些事實呢?有被告留在箭上的指紋,這種證據是沒辦法的,是一些記號,就一直在那裡,證明被告的手毫無疑問地握過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那位飽學的朋友所說的,那些指紋是被告失去意識時由別人弄到箭桿上的。

“而所謂失去意識這件事又有什麼證據呢?所謂下了藥,成為指紋不足採信的根據。如果各位拒絕相信被告給下了藥,那麼,我顯然必須向各位提出這些指紋是本案最主要的證據。那,其他證據呢?一個和前一個相似的酒瓶,裝著下了藥的威士忌酒,由一個在帕丁頓火車站行李寄存處找到的皮箱裡取出來,另外還有一個抽去了一些蘇打水的蘇打水瓶。毫無疑問的在倫敦有很多看來和這個很相像的酒瓶;可是我向各位說我真正想看到的是,能證明被告真正喝下了下了藥的威士忌酒——或是任何一種威士忌酒——的證據;正好相反的是,各位都聽到警方的醫生說(以他的意見)被告完全沒有吃過任何藥物。為了公平起見,我也必須告訴各位,同樣能為這件事作證的證人,史本賽·胡彌醫師,目前下落不明;而且是無法解釋的下落不明。可是我們除非聽過胡彌醫師的說法,否則就不能說這兩件事有所關聯。這就是我說‘事實’的意思。

“各位當時聽到一些史託京醫師所作的暗示和批評,儘管如此,我仍然認為像史託京醫師這樣一位在聖普瑞德醫院有長久服務經驗的人所提的意見,不容等閒視之。

“至於其他的事實呢?各位聽到證人戴爾的證詞,說到被告向死者所說的話:‘我不是到這裡來殺人的,除非真有那個必要。’這話現在好像又由被告加了一句:‘我不是到這裡來偷東西的。’而且還由我飽學的朋友加以引申。各位應該注意到戴爾其他的證詞似乎我飽學的朋友都接受了,甚至還甚表歡迎,因為他的很多證據都靠那些證詞才站得住腳。可是他就唯獨不接受這一句。那我們該相信什麼呢?難道戴爾是個在一點鐘的時候說實話,五分鐘之後卻說謊話的證人嗎?

“各位陪審員,你們瞭解我們請各位審視這個案子的方式。在說清楚了這一點之後,現在請容我再一點一點、一行一行地從頭檢視所有證據……

“……這樣,由我一點一點說明之後,就將所有證據檢視完畢了。現在,談到和十字弓以及那三截羽毛有關的說法——這些反證檢方事先毫無所悉。當然,沒有事前照會檢方是相當合法也合理的事;辯方有權保留,不過習慣上檢方都會知會辯方進行路線。至於那把十字弓和那三截羽毛(我說呀),現在既不是我討論的目的,也不想對此發表意見。各位已經聽到了檢方所提的各項證據,把那些證據交在各位面前才是我的責任。那一小截羽毛——如果那真是一小截由各位面前那支箭上掉落的羽毛——這個奇怪的碎片到底是怎麼進到那扇門把手轉軸的洞裡去的,我不知道。另外那截羽毛——以同樣保留的態度——是怎麼卡進十字弓的絞盤齒輪裡的,我也不便裝知道。我說:‘它在那裡。’如此而已。要是各位相信這一點和其他一些事情一樣對被告有利的話,那你們就讓這些事影響你們的判決吧。除非各位完全清楚明白地相信,我們所提出的各項重點幾近無可避免地得到他有罪的結論,而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否則就不能判定他的罪行。當然,最後的決定在於庭上;而我毫不懷疑他會告訴各位——”

◎下午四時五十五分至五時二十分

摘自法官包德金大人之總結

“………各位陪審員,正如你們所知,我們這件案子全是情況證據。而情況證據真正的價值判定在於:是否能完全排除所有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再提高一點:是否能排除所有其他說法或可能?如果你們不能排除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們就不能說完全沒有合理懷疑而確定罪名成立。這裡面沒有什麼模糊地帶;法律規定得一清二楚,不能單憑有可能就判定某人有罪,更不用說是謀殺罪;除非那些可能性強烈到合理的確定程度,如果你覺得還有其他可能的話,那你就不可以作出罪名成立的決定。

“問題不在於:誰犯下了這個罪行;問題是:被告有沒有行兇?各位已經聽到這個案子裡的很多證據,你們聽到了兩造律師所做的開場和結辯,現在輪到我來檢視這些證據,各位要記得你們才是判斷各項事實的人;我不是判斷證據的人。如果我省略了或引申了和各位觀點不同的問題,請千萬記住這一點。

“我們先從頭來看那些所謂的重點事實。一開始就對被告的行為舉止談了很多。正如各位所知,對一個人的外表所做的證詞——不論他是看起來很快樂,或說他似乎很激動——在法庭上都是許可的。因此各位必須對此列入考慮。可是我必須告訴你們,把這類說法看得太重是很不聰明的事。各位大概已經發現一般日常生活裡所見到的狀況並不見得總是很可靠的。在評斷一個人的行為態度時,必須假設他在某種特定情況——悲傷的,特別的,或甚至是普通的狀況,其反應絕對和你自己的反應一樣;而我不必告訴各位這種做法的危險性,先聽清楚向各位勾勒的事實,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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