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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事訴訟程式簡介

◎辛可加

作為推理小說的一個重要型別,法庭推理小說往往將焦點集中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的唇槍舌劍、鬥智攻防,透過法庭程式的推進將案情起落交織其間,其利落的節奏每每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結局揭曉之前容易帶給讀者的冗長煩悶感。卡爾的《猶大之窗》便是一部經典的法庭推理代表作。

法庭推理在英美的繁榮,又是與英美法系的審判方式採用對抗制的當事人主義、使得律師在庭審中居於主角地位分不開的。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在法律淵源、立法技術、法律程式等諸多方面均有顯著差異,而就推理小說中體現的部分而言,基本集中在法庭審判程式、尤其是刑事訴訟程式這一層面。

英美法系刑事訴訟主要包括如下程式(如根據證據規則,案件不屬於陪審團審理的範圍,則略過與陪審團相關的步驟):

1,控辯雙方共同選定12人組成陪審團。

2,開庭陳述,依次由起訴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簡迷案情概要,以廈後續將要提交的證人情況與證據要點。

3,起訴一方出示物證、傳喚證人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證。在這一過程中法庭也可以讓證人當庭鑑別物證。

4,主詢問(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主詢問是指詢問本方證人,交叉詢問指的是對另一方提供的證人進行的詢問。詢問過程中還可以要求證人對證據進行演示、操作等等。詢問一般可以進行一至二輪。

6,被告一方提供證據,鑑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告方並無提供證據的義務,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證,那麼同樣也要接受起訴一方的交叉詢問。

7,法庭辯論,經過證據的提交和質詢,控辯雙方可以進一步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效力問題進行辯論,這一過程與質證可視為一個整體。雙方在這一階段還會對已方的觀點進行綜述與總結,結合庭審情況對案情進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後爭取陪審團的支援。

8,法官就本案的整體內容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涉及法律適用、證明責任等等,這一環節目的是提醒陪審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立足於法律,而非個人好惡。

9,陪審團退席,進行秘密評議。

10,評議結束後,陪審團返回法庭宣佈裁決結果。如果陪審團宣佈被告無罪,法官必須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審前拘留,則應當庭釋放,庭審程式到此結束;如果陪審團宣佈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則由法官進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採用劌例法制度,判決書多使用歸納法進行推理,由法官個人署名,生效判決對將來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大陸法系更為強調實體公正,在審判中採用的是以法官為中心的職權主義、干涉主義,詢問、質證等主要庭審程式基本上均由法官主導,最後的判決也由法官作出。而英美法系的訴訟價值取向則首先強調程式公正,進而透過程式公正來保障實體公正;庭審奉行當事人主義,控辯雙方在庭上的陳述與相互辯論構成了庭審的主體,法官的作用則相對弱化,除了主持必要的程式、控制法庭節奏之外,一般很少插手干預庭審的實質性內容,最後的判決則由陪審團作出。所以代表控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辯方的律師便成為庭審的核心人物,他們的發揮對於案件走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眾所周知,對證據的認定與採信,是法庭攻防戰的重中之重。相對於大陸法系法官主導的質證過程,英美法系在質證環節上的交叉詢問更為考驗控辯雙方的庭前準備細緻程度以及庭上的臨時應變能力。在法庭推理小說中,案情分歧的焦點往往也集中於控辯雙方各自所掌握的證據之上,因此交叉詢問過程中的盤詰與辯難總是佔據了小說的主要篇幅。交叉質證的目的是透過質疑、攻擊對方證據的弱點和漏洞來降低該證據在陪審團心目中的可信度,進而為本方的主張提供支撐。而對方必然要透過隨後的主詢問來維護本方證據與證人的可信度,因此主詢問與交叉詢問的激烈性、對抗性可想而知。同時,當一方認為對方提出的問題與案情無關聯性,或方式和內容不當,或對證人有不恰當的誤導、威脅、利誘時,可以及時提出異議,由法官就該異議作出及時裁斷。在《猶大之窗》中,H.M.正是透過交叉詢問中的精彩推理,一步步將原本天衣無縫的鐵案抽絲剝繭,最終成功翻盤。

陪審團制度也是英美法系庭審中獨具特色的一項制度。陪審團一般由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亦不具備法庭技巧的普通民眾組成,負責對訴訟中的事實問題作出認定(陪審團成員的選定過程也是大有學問,不少影視作品中均有展現,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具體展開了)。陪審員全體一致的裁決擁有極大權威,原則上無須說明理由,也不必接受事後審查。所以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動,最終目的都是要說服陪審團成員接納己方的立場與觀點。如何讓並不諳熟法律的陪審團站在自己一邊?這就不僅僅需要高超的法律素養,而且還對檢察官與律師在言語表達、心理掌控等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為了防止陪審團成員因缺乏法律常識而採納那些有礙於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實和材料來作為證據,消除那些妨礙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不利因素,英美法系自有一套證據規則,在該規則體系下,如果一個特定的案件沒有達到一定的條件,就不交由陪審團審理。

礙於篇幅,對於英美法系訴訟程式的諸多特色,不能一一詳述,讀過《猶大之窗》這樣精彩的法庭推理、或者看過這方面的影視作品之後對訴訟法產生興趣的讀者,儘可以蒐集相關資料來做進一步瞭解。文學藝術源於生活而又高於生活,現實的庭審過程畢竟要枯燥許多,當然不太可能像小說裡那麼高潮迭起(辛普森案那樣的“世紀審判”畢竟只是少數),高明如H.M.者更是鳳毛麟角,由是在捧讀《猶大之窗》時,便愈發由衷仰慕卡爾的神來之筆,能用一場法庭大戲貫穿一起顛覆奇案的傑出神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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