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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不可解”,實際上是乾隆皇帝擔心地方捐監再次發生舞弊,因此他要求總督勒爾謹將此“四不可解”查實回報。

此刻,勒爾謹已經知道王亶望所報的八十餘萬石監糧完全是紙上談兵,而監糧折色的銀子都集中在蘭州府存貯,並沒有用來買糧歸倉,官倉中實際上一粒監糧也沒有。但事實既成,不說別的,單說恢復甘肅捐監一事就是由他本人奏請,他如果要向皇帝舉報捐監舞弊,首當其衝要追究的官員就是他自己,而不會是王亶望。考慮到種種利害關係,勒爾謹不得不認可了王亶望的所作所為,還向王請教如何應對皇帝的“四不可解”。

在王亶望的授意下,勒爾謹回奏乾隆皇帝說:“甘肅的報捐者大多是外省的商人和百姓。自新疆開闢後(指乾隆皇帝派兵平定新疆),新疆與內地的商品流通日益增多,因為路遠物稀,商人們從中獲利豐厚。而甘肅安西、肅州為邊陲門戶,為商人們必經之地。這些商人就近買糧捐監,其實比遠赴京城捐監更為方便,所以報捐者很多。而甘肅雖然貧瘠,但連年收成豐稔,導致本地富戶餘糧頗多,剛好可供捐生採買,不必再到他處運糧。”

經過勒爾謹的解釋後,乾隆皇帝的疑惑稍解,但仍然提醒勒爾謹、王亶望說:“爾等既身任其事,勉力妥當可也。”於是,王亶望這套陽奉陰違的把戲首次順利矇混過關。當年,他又虛報甘肅發生了大旱災,假模假式地聲稱要在全省賑濟救災。

清朝有一套相當完整的救災制度,一旦確認災情,就要立即啟動相應的賑濟機制。賑濟,即指無償救濟災民。賑濟的主要物質當然是糧食,若糧食不足發放可銀米兼給或以米折銀。賑濟的實施也有一套固定的流程,次第分為正賑、大賑、展賑。正賑又稱急賑或普賑,凡地方遇到水災、旱災,不論成災分數,不分極次貧民,即行發賑一個月。大賑在正賑之後,對於那些成災十分嚴重的地方,對極貧者於正賑外加賑四個月,次貧者加賑三個月,若地方連年災歉,或災出異常,須將極貧者加賑五六個月至七八個月,次貧者加賑三四個月至五六個月。展賑則在大賑之後,指若是災區百姓生計仍然艱難,或次年青黃不接之際災民力不能支,可臨時奏請再加賑濟一至三個月不等。

具體操作程式則分四步進行:

首先是報災,由災區的地方官員逐級向上報告災情。報災有時間限制,夏災報期為六月終,秋災報期為九月終。“凡地方有災者,必速以聞。”地方官員報災逾期的話,還要給予處罰:州、縣官員逾期一個月內者罰俸六個月,一個月外者降一級,兩個月外者降二級,三個月外者革職;撫、道、府各官以州、縣報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縣官例處罰。對於隱瞞災情不報的官員,處分則更加嚴厲。康熙十四年(1675),甘肅發生災荒,時任甘肅巡撫的喀拜隱瞞災情不報,後被革職查辦。雍正元年(1723),山西巡撫德音對山西境內災害隱瞞不報,也被雍正皇帝革職查辦。嘉慶六年(1801)六月初一,京畿一帶連降暴雨,永定河兩岸河堤多處出現決口,然而過了兩個月,嘉慶皇帝仍然沒有見到報災奏摺,於是將直隸總督姜晟革職問罪。嘉慶八年(1803)六月下旬,甘肅省發生水澇災害,直到九月初一,朝廷才接到相關的奏報,嘉慶皇帝以報災遲誤之過將當時主持甘肅政務的布政使王文湧交部議處。

其次是勘災,有地方官員實地勘查核實受災情況,確定成災分數。清朝規定,五分以下為不成災,六分以上為成災,最高為十分。具體做法是:先由受災災民自己呈報,大致內容包括受災人姓名、大小口數、受災田數等,經地方官員與糧冊核對後,形成勘災底冊。查災委員(從知府、同知、通判中遴選)按底冊踏勘,並將勘實受災分數及田畝等在冊內註明。待全部勘查完畢,查災委員將勘災底冊交到州縣,由州縣地方官匯成一本總冊,再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接到勘災提請後,還要派官員復勘,復勘後或依原報,或酌情改動。至此,勘災才算正式結束。經戶部復勘後的結果,就是蠲賑的依據。當然,也往往有地方官員為了私利勘災不實及隨意刪減災分,不過一旦敗露,朝廷往往予以嚴懲。

第三步是審戶,指核實災民戶口。清朝制度規定,十六歲以上災民為大口,不滿十六歲至能行走者為小口,再小者不準入冊。還要根據災民受災程度,劃分出極貧、次貧的等級,以備賑濟。審戶完後,還鬚髮給賑票。賑票上填有災分、極次、戶名、大小口數、應領糧數等,一共兩聯,一聯給災民作為領賑依據,一聯給地方官府留底,以備核查。

第四步則是放賑,即按賑票所列數目將賑災糧或款發放到災民手中。因這一步最為關鍵,因此明文規定放賑時各州縣管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二不得假手胥役裡甲,並且還要有督賑官在現場進行監督。為了防止冒領,每次放賑時,要在賑票上加蓋戳記,官府留存的賑濟底冊上也要加蓋戳記。放賑完畢後,要將放賑糧食銀錢數目、戶口、姓名、月日等賑災情況公開告示,並須造冊、蓋印,以備日後上司抽查。

這一套救災制度規定得相當細緻,基本上保證了賑災過程的正常進行,也從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經辦官員冒賑貪贓的作用。加上清廷對在救災中違法的官吏處罰很重,如有貪汙救災錢糧者,以坐贓論處,連同里長甲首,一同問罪。侵吞救災物資和銀款嚴重者,則往往會被處以極刑。然而,膽大包天的王亶望上任甘肅布政使後,視救災制度形同虛設,他更是一手建立起一整套更為嚴密的集團貪汙體系。集團作案的風險相當大,如果沒有全體官員的集體配合,是很容易被揭穿的,因此,王亶望的第一步,就是將包括總督勒爾謹在內每一個甘肅官員都拖下水,變成他的共犯。

乾隆三十九年(1774)秋季,早有準備的王亶望向朝廷謊報秋災,請求朝廷允許放糧賑災。甘肅當年收捐成效顯著,收捐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準備賑災,乾隆皇帝當然照準。於是,一場大騙局正式上演。

甘肅各州縣地方官員紛紛虛報災情,並想方設法地多報成災分數和災戶,以多報銷銀兩。但最終成災分數和災戶數目都是由王亶望一個人說了算。當然,他本人是不會親自往“災區”察看的,因為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災區。他的原則是:凡是平時對他巴結行賄多的州縣,他就讓其多報,對他行賄少的州縣則不準其多報。而各州縣領回的銀兩,也並沒有買補糧食歸倉。到放賑時,也沒有官員監視。這樣,王亶望和各級官員共同貪汙,中飽私囊,順勢將民間的捐銀放進了自己的腰包。甘肅省自總督勒爾謹以下,到地方州縣,大小官員均給分肥,幾乎人人有份,其中以王亶望得贓銀最多。

初次嚐到了甜頭後,王亶望的膽子和胃口愈來愈大,繼續折色收銀不說,還有意將收捐數目越報越多,以求將更多的捐銀貪汙進自己的腰包。自乾隆三十九年(1774)四月乾隆皇帝批准甘肅重開捐監開始,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在三年的時間內,王亶望上報的捐糧多達六百多萬石,捐監生人數達十八萬餘名。而陝西省依照甘肅省之例開捐監,從乾隆四十年(1775)到四十五年(1780),五年時間才報捐監生九千六百餘名。王亶望所報捐糧數目和監生人數創下了多項紀錄,不但在甘肅省前所未有,為歷史最高,就是在全國範圍內,也是首屈一指。我們只要看看清朝甘肅一省農業收入的情況,就知道六百多萬石的捐糧數目是多麼驚人了。當時,甘肅全省在冊田地有二十三萬六千三百三十餘頃,可徵田賦銀二十八萬餘兩、糧五十二萬餘石,銀糧合算不過徵糧八九十萬石,因而這收捐得來的六百多萬石的“監糧”,是甘肅省全年賦稅的七到八倍。

正因為甘肅收捐“成就”驚人,乾隆皇帝大喜過望之下,深感王亶望不負所托,多次褒獎有加。只是,這位好大喜功的皇帝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所謂六百萬石捐糧,竟然完全是紙上之數,官倉中一粒米都沒有。當然,按照王亶望所報,這三年內,甘肅省年年發生了“特大旱災”,這六百萬石完全不存在的捐糧,也全部按照王亶望的請求成為賑災糧食,在“勘災底冊”上發放給了“災民”。六百萬石糧食來無影,去無蹤,全部是紙上談兵,可謂天衣無縫。

除了冒賑吞沒六百萬石捐糧外,王亶望猶不知足,還想了許多方法來冒領國庫帑銀。他先是謊稱須用捐糧賑濟甘肅各地,還需要腳價銀(運費)四萬兩,以募集役夫運糧。當然,這腳價銀也毫無例外地落入了他個人的腰包。又藉口收捐糧太多,倉庫不夠,請求在二十六個州縣添建新倉庫。戶部為此批准用銀十六萬一千八百餘兩,也全部被甘肅官員分肥分掉。幾乎所有的甘肅官員都捲入了這場貪汙大案,從上到下,無官不貪。

因為冒賑的關鍵環節完全憑王亶望一句話,甘肅各州縣地方官員為了多報受災分數,紛紛投其所好,向王亶望大行賄賂之事。僅皋蘭縣一縣,知縣程棟便每年送給王亶望二萬兩白銀。有一年的冬天,王亶望趕蓋一處新居。為了讓王亶望儘早住進去,程棟不顧天寒地凍,下令工匠趕修,竟然不惜成本地用熱水和泥,為此耗費白銀二萬兩。

王亶望除了對行賄者來者不拒外,還經常主動向下級官員張口:金縣知縣邱大英曾被索取白銀一萬一千四百兩;平番知縣何汝楠被勒索白銀一萬八千兩。對於那些事先不使銀子當“敲門磚”的官員,王亶望均不予接見。乾隆四十二年(1777)三月,鞏昌府知府潘時選到蘭州求見王亶望未果,後經“高人”指點迷津,奉上了一千兩銀子作為見面禮,這才見到了王亶望。當地人為此編了個順口溜唱道:“一千見面,兩千便飯,三千射箭。”意思是說,花上一千兩銀子,才能見到王亶望一面;花上兩千兩,王亶望大人或許會請他吃個便飯;掏出三千兩銀子,那麼王大人就會賞臉一起射個箭娛樂一下,表示關係更加親密一層。

在收受賄賂的形式上,王亶望也花樣百出,要求行賄官員一定要掩人耳目,於是金縣知縣邱大英將白銀藏在食物中送入布政使司,西寧縣知縣詹耀磷則將銀子裝在普通竹籃中。為了便於向地方勒索財物,王亶望公然下令各州縣在蘭州設立一直為朝廷明令禁止的“坐省長隨”,只要他有所需求,立即命坐省長隨通知各州縣,如此得到的財物多不勝數,就連王亶望本人後來也承認自己得屬員銀兩財物甚多。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王亶望三年俸滿,升任浙江巡撫,離開甘肅時,隨身帶走的財物需要數百頭騾子來馱,除了銀兩外,還有古董、皮張、衣服等,可以說是滿載而去。

清朝制度,官員任職滿一定年限可酌情升調,稱為“俸滿”。京官以歷俸二年為俸滿。外官分腹俸或邊俸:腹(腹地)俸五年俸滿;邊(邊區)俸三年俸滿。

自王亶望上任甘肅布政使,立即著手策劃歷史上最大的一起貪汙冒賑案,到三年後王廷贊接任,這一省大小官員上下一心,集團貪汙,出現了長期腐而不敗的局面,實際上是與清朝的官員選拔機制息息相關。

清朝制度,每逢寅、巳、申、亥年進行“大計”,即對所有地方官員的政績進行評估,由此作為獎懲的基準。具體流程是:每一級地方官員均由其直接上級寫出評估報告,然後呈交給一省的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和按察使在報告上附上各自的“考語”(評語)後,再轉呈總督或巡撫。總督或巡撫稽核後或批准、或修正評估意見,再上交吏部。受到上司推薦的官員自然面臨褒獎、升職;而受到上司彈劾的官員則會立即交吏部議處,面臨奪俸、降級、革職的處罰,甚至會被永不敘用;而既不被推薦又未被糾劾的則可以留任原職。這一套官員選拔機制,即所謂的“伯樂制”。

前面提過,清朝捐納制度盛行,導致仕途競爭激烈,地方官員每上升一級更加困難。而在“伯樂制”下,官員不是民選出來的,官員的前程不是掌握在老百姓手中,而是掌握在其上級手中。官員的提拔也沒有客觀標準,完全由頂頭上司的喜好決定,下級官員的命運完全掌握在上司之手,想要獲得升遷或保住官位,就必須全力博取上級的歡心。如此一來,下級向上級巴結、逢迎、獻媚、送禮、行賄也就成了必然的最佳之選。官員不想盡辦法貪汙,就沒有財力向上司行賄,不行賄也許就無法保住官職或者被降職。如此迴圈下來,每一級官員都是其上級的行賄者,又是其下級的受賄者。順治朝刑科右給事中任克溥(其人其事參見第一章《科場案》)曾經談到官場風氣時說:“官員的十分精神,只有三分辦政事,七分都用來逢迎上司。”可謂一針見血。在這種非民選的官員選拔體制下,貪汙腐敗根本就無法清除,真正清廉的官員就必然是鳳毛麟角。

就拿王亶望本人來說,他本人是甘肅冒賑案的始作俑者和最大受賄者,又主管甘肅省內官員的升遷調動,甘肅各地方官紛紛大拍馬屁,向其行賄,但他也還另有一重行賄者的身份。朝中有人好做官,深明此理的王亶望每年也要花巨資在朝中打點,重臣如於敏中等都曾收過他的賄賂。

再拿王亶望的繼任者王廷贊來說,他本來是一個清官,但在發現了甘肅官員大規模集體貪汙的問題後,也被迫同流合汙。原因很簡單,他想保全官位或者將來得到升遷,就必須加入到這個貪汙集體中去,不這樣做的話,作為異己的他根本無法在甘肅官場容身,因為他的上級、同僚、下級會擔心他揭發此事,會想方設法地設計陷害他、剷除他。在一個集團作案、共謀貪汙的泥潭中,他根本不可能獨善其身,搞不好連命都沒了。正因為王廷贊是個聰明人,看清了官場的本質,所以他才非常地識“時務”,在嚴峻的形勢面前,立即毫不遲疑地表態,步王亶望的後塵,加入了集體冒賑貪汙的行列。

歸根到底,甘肅官員集體貪汙的根源還是清朝的官員選拔機制。王亶望之能事,就在其人充分利用了這一官場規則,創造了一個共謀貪汙的體系,而且已經完全流程化了,有組織,成系統,像金字塔式的食物鏈,執行得高效而完美。整個甘肅官場中,所有的知情者都成了共犯,從中得利,相互庇護。如此貪腐的格局,沒有強大的外來力量,是很難打破的。最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這場清朝歷史上最大貪汙案後來敗露的緣由,竟然就是王廷贊本人上書給乾隆皇帝的一道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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