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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不停蹄地回到招待所,韓印便著手將案情分析落實到報告之中。其實昨夜勘查過拋屍現場,他對兩起案件的性質已大概有了判斷,上午又對被害人以及兇手選擇被害人的模式進行一番研究之後,便更加確定——1996年“1·18”碎屍案與2012年“1·4”碎屍案,非同一兇手作案。

依據:

先說“1·18”碎屍案。韓印把兇手在整個案子中的行為分為四個步驟:強姦、殺人、碎屍、拋屍。

具體分析,為什麼導火索是強姦?這點對於當年專案組來說,只能算是推斷,但韓印可以從行為證據分析中給予肯定。那就是兇手為什麼要對被害人的整個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進行特別處理。當年專案組分析,該部分殘骸可能因為兇手心理變態將其保留作為紀念,而透過昨夜的現場勘查,韓印確信兇手把該部分甚至還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洶湧的古江中。這是一個完美洗清罪證的辦法,同時也體現了兇手思想成熟、思維縝密、個性過於謹慎的特徵。

殺人肯定意在滅口,這點沒什麼好說的。而碎屍當然是為了拋屍方便隱秘,但為什麼要碎得那麼細?為什麼要用沸水浸燙?為什麼要規整內臟?為什麼疊放衣物?這些讓常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最終被解讀為心理變態,實則不然。

——碎屍細緻實為工具所限。兇手性格過於謹慎,殺人之後,不敢貿然購買專業碎屍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鋸為主。但菜刀顯然無法直接把屍體切成碎塊,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凍的屍體。於是他只好採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後再以鋸條鋸骨的笨辦法。而肉片冰凍之後,也易於片割,再拘於切菜刀的片割面積有限,便給人以精細繁多之感。

當然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對於正常人來說,殺人之後肯定會害怕,接著便是懊悔,在此兩種情緒的困擾下,出於本能的自我認同,兇手心裡便會產生對死者的怨恨,以至於在進行碎屍時會更加果敢和精細,藉以宣洩不安。但宣洩之後,又會對死者產生內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識之人,這種情緒便下意識地體現到整齊疊放死者衣物上。而將內臟規整到塑膠袋中,實為擔心血跡滲漏留下罪證。

至於用沸水反覆浸燙屍體,這牽涉到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常識,而且法醫顧菲菲已經解讀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從冰箱裡取出一塊凍肉,必須要緩一下,等它稍微化凍了才好切。韓印分析,兇手殺人後,一開始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屍體,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之後才決定碎屍。當年適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屍體已經凍實了,兇手又無法等待自然化凍,遂用沸水助力,幾番反覆,屍體自然會出現猶如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處理完屍體,最後一步便是拋屍了。至於拋屍的次數,如韓印昨夜的分析,共為兩次:兇手先乘公交車於虎王山拋掉頭顱,後以腳踏車一次性拋掉其餘部分。先來分析第二次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兇手在越過心理安全距離之後開始拋屍。這個心理安全距離,沒有確定值,主要還是要根據環境、交通工具和氣力等來決定,理論上當然是越遠越好,但也有就近拋屍的。比如2011年某碎屍案,兇手便把被害人的屍體碎塊拋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說回本案,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終點為古江邊,這是兇手明確的,其餘地點的選擇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主要是根據負重和隱蔽性以及行路方便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故意拋屍鬧市,企圖挑戰警方。那麼第一次拋屍虎王山的意圖,肯定是想掩蓋死者身份,或者儘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間。至於兇手為什麼不把頭顱往虎王山密林深處拋,其實答案很簡單,那是源於人類對黑暗和未知危險的恐懼。韓印昨夜曾惡作劇似的試探康小北,稱他聽見遠處樹林裡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兇手,他是殺人惡魔,但並不是真的魔鬼。

還有,“1·18”碎屍案中那些對於兇手瞭解人體結構、熟知解剖學、可能有過職業經歷的分析,在韓印看來太過想當然,長達一個多星期的碎屍行為,怎麼看都算不上專業。

合併四個步驟,“1·18”碎屍案的性質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較常見的,由暴力強姦導致局面失控,進而殺人滅口,毀屍滅跡的案例。本案中,兇手的所有動作,系隨正常心理變化而體現,並未發現犯罪標記行為。

什麼是犯罪標記?是指犯罪人為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實施的某種特殊行為,這是一種在犯罪進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實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在“1·4”碎屍案中,標記行為幾乎充斥了整個案子。

在“1·4”碎屍案中,刻意模仿拋屍行為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種動機:第一種,動機明確。兇手企圖轉移警方視線,擾亂辦案思路,最終達到逃脫法網的目的。對“1·4”碎屍案來說,兇手模仿前案風險值太高,於鬧市拋屍風險明顯大於利益,所以該案模仿拋屍的動機,應該不屬於這第一種型別。

第二種,屬心理性動機。來自於後者對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獲得相同的關注度,從而獲取成就感。此種模仿犯罪,兇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對被害人的選擇無固定型別。但“1·4”碎屍案,兇手對紅色衣物表現出了愛意,而且碎屍前曾為死者王莉化過妝。韓印相信,王莉一定還有別的方面吸引著兇手,比如頭髮、身材、臉形、五官中某個部位等,總之,兇手選擇被害人是有具體形象的。那可能來自某個對兇手價值觀帶來顛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變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許是他跟蹤王莉多日,也許只是運氣好恰巧碰上的,於是王莉便成為他對女性展開報復的第一個獵物。

排除前兩種,韓印認為本案符合第三種動機——兇手在他人的犯罪中體會到了快感。這也是一種心理性動機。在展開論證之前,韓印要先交代一下,這份報告開頭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醫顧菲菲說的那樣,兩起案件時隔16年之久,兇手完全可能由手法業餘變成專業,由強姦殺人犯演變為變態殺手,那麼韓印是如何判斷兩起案件非同一兇手所為的呢?當然這是一個包括屍檢證據和物證證據以及行為證據的綜合考量,但韓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是所謂的隱形證據。

何為隱形證據?係指只有兇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透過分析推測出的證據。那麼本案的隱形證據,便是兩個兇手在對被害人生殖器處理的不同態度上。

“1·18”碎屍案,兇手對生殖器採取了特殊的更為隱蔽性的處理方式,這體現了一種謹慎的自我保護,同時也暴露了強姦的事實,換言之,體現了兇手獲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觸的。而“1·4”碎屍案,兇手將生殖器與內臟規整在一起共同拋棄,未做刻意的保護行為,說明兇手與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觸,當然並不代表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許兇手獲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屍。

總之,以前面的外部證據加上對兇手獲得快感方式的分析,韓印最終做出了明確的結論。

明確了結論,回頭再來說動機。兇手為什麼會在“1·18”碎屍案中體會到快感?首先肯定是來自紅色衣服的刺激,再一個當然是碎屍。兇手在1996年的時候,應該正處在心理畸變的暴力幻想階段,在他無數次幻想過要對某一個或者某一類女性進行報復折磨時,“1·18”碎屍案中兇手的碎屍手段為他提供了一種方式,他將這種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當中,結果獲得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快感。對於變態犯罪人,偏執和追求完美是他們的共性,以至於終有一天在他將暴力幻想轉化成現實之時,會甘願冒著巨大風險儘可能去遵循“1·18”碎屍案中兇手的所為,以期獲得他最初的甚至超越的那種快感。韓印相信,隨著他的成熟,未來的案件可能會顯示出獨創性的東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韓印便一頭扎進報告中,拋卻時間和空間概念,將自己置身於腦海裡想象的畫面中,重現案發情景。畫面中,他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時而分裂成兩個兇手,時而又變成冷靜的旁觀者,以參與者的視角去挖掘兇手真實的犯罪心理。

傍晚。

葉曦聽說韓印為趕報告午飯和晚飯都沒出來吃,便到餐廳打包了幾個小菜帶到房間。聞到飯香,韓印才感到胃裡空蕩蕩的,他讓葉曦先自己看會兒報告,待他吃過飯再為她詳細解讀。結果飯吃完了,葉曦也抱著膝上型電腦靠在床頭上睡著了。

在基層鍛鍊過的韓印很清楚做刑警的艱辛,作為一名女刑警付出的更多。如果不是心力交瘁,葉曦怎麼會在一個單身男人的房間裡睡著?韓印心口彷彿被針紮了一下,他已經許久未對一個女人如此心疼過了。

他不忍叫醒葉曦,從她手中輕抽出電腦,葉曦看來也實在支撐不住了,未做掙扎,順從著他的攙扶和衣躺到床上。韓印幫她脫掉鞋子,拉開被子為她蓋上,關掉房燈,只留窗前茶几上一盞夜燈撐著光亮。昏黃的燈光下,女人恬睡著,男人守在床邊沉思,冷清的夜便流淌出一絲溫暖。

不知過了多久,溫暖的畫面被一陣刺耳的手機鈴聲打斷。葉曦閉著眼睛從衣兜裡摸出手機放到耳邊,隨便應了幾句把手機扔到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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