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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是指有犯罪傾向的人,比如有過犯罪經歷、蹲過監獄的人,行為異常古怪的人,熱衷於暴力行為的人,熱衷性虐及性侵犯的人,這些人可能犯過罪,也可能沒有露出任何可供識別的犯罪特徵。但他們內在的幻想及某些精神上的缺陷往往會使他們在特定的情況下實施犯罪。比如,性犯罪者往往都是在性幻想得不到滿足的時候才著手作案的。

傑拉爾頓是澳大利亞西南部最大的港口城市,作為澳大利亞最重要的貨物出口港之一,傑拉爾頓吸引了大量人口和遊客,人們都將這裡當作生活的最佳去處。在這座城鎮不遠處坐落著一個優雅的小山村,這個小山村曾經是澳大利亞西部最早的拓居地。這個村莊的名字叫格里諾,它的自然環境非常優美,很多來到傑拉爾頓的遊客都喜歡到這兒體驗一番原汁原味的澳洲田園風光。

1993年2月22日上午,一對夫婦驅車趕往格里諾,他們是凱倫的好友。凱倫家住在格里諾村外的一處獨棟農居中,由於家中缺少人手,周圍也沒有其他居民,凱倫就邀請了自己的好友來幫忙修繕房屋,這對夫婦就是去凱倫家幫忙的。

等這對夫婦趕到凱倫家門前,他們被躺在地上的一具屍體驚呆了。那是丹尼爾的屍體,這對夫婦當時並沒有攜帶手機,他們只好驅車趕到周圍其他住戶那裡撥打報警電話,隨後趕到案發現場的警探們也被眼前的一幕驚呆了,他們從未見過如此殘忍血腥的屠殺。警方當即成立專案組,並邀請了犯罪心理畫像專家參與此案的調查。警方首先了解了凱倫的人生經歷,他們試圖從這兒找到有關兇殺案的蛛絲馬跡。

20世紀90年代初,31歲的單身媽媽凱倫帶著她的3個孩子搬到這裡定居,一家人幸福地生活在這兒。凱倫的大兒子丹尼爾已經16歲了,他是一個聽話的大男孩,經常幫著凱倫做家務以及照看7歲的妹妹阿瑪拉和5歲的妹妹卡特琳娜。凱倫是一個非常友善且富有同情心的女人,她樂於助人、活力四射,但也是這種性格讓她在青少年時期就顯得異常叛逆。凱倫在尚未成年的時候就懷上了丹尼爾,15歲就當了媽媽。

凱倫曾嘗試著獨自照看孩子,但尚且年幼的她並不具備照看孩子的能力。凱倫只好在丹尼爾過完兩歲生日後將孩子交給了她的母親照看。凱倫在24歲的時候與安德魯·艾倫結婚,並生下了兩個女兒,但這段婚姻並沒有持續很久。此後,凱倫的感情生活一片空白,她獨自帶著兩個女兒生活在格里諾,後來丹尼爾也從祖母那裡搬了過來,一家四口愉快地生活在一起。

1993年2月19日,凱倫去參加一個派對,丹尼爾在家裡照看兩個妹妹。當晚,凱倫喝了很多酒,整個派對開到了第二天凌晨5點才結束,凱倫搭了一個朋友的車回家,但誰也沒有想到就在48個小時以後,凱倫會在自己的家裡慘遭殺害。兇手的殺人手段極其殘忍,以至於澳大利亞官方將所有有關案發現場慘狀的描述資訊都封存了,禁止媒體向公眾透露。警方根據現場的線索還原了兇案發生時的情景。

1993年2月22日凌晨3點鐘的時候,凱倫家十分安靜,這所地處偏僻的農宅內只有廚房還亮著燈。凱倫和她的兩個女兒早已入睡,只有丹尼爾還未休息。這時一輛汽車開上了通往凱倫家的土路,汽車發動機的轟鳴聲引起了丹尼爾的注意,他從房子內走了出來,想要看一看是誰在深夜中到訪。

這輛汽車看到丹尼爾從房間內走出後就熄火停了下來,然後從車上走下了一位體格健壯的男子,丹尼爾是認識這個人的,他微笑著走上前去,想要同這個男子說話,但當他走到這名男子身邊的時候,男子突然揮動手中的武器,將丹尼爾擊倒在地。丹尼爾倒地之後,這名暴徒依舊不打算放過他,他連續揮動手中的武器,這是一把斧頭,它重重地擊打在丹尼爾的脖頸上,直到丹尼爾再也不會做出任何反應。

殺死丹尼爾之後,暴徒順著丹尼爾開啟的後門走進凱倫家。此時凱倫正在客廳內的地板上熟睡,她絲毫沒有察覺到有一名歹徒潛入了她的家。這名暴徒悄悄來到凱倫身邊,他掄起手中的斧頭重重地砍在凱倫的頭上,凱倫當場死亡,但這名暴徒繼續折磨她的屍體,直到將她砍得面目全非。

凱倫半裸著身體躺在血泊中,這名暴徒又走進凱倫的臥室,在臥室中不斷翻找,最後他拿了一支護手霜重新回到凱倫身邊。這名暴徒跪在凱倫的屍體旁,將凱倫的屍體擺成了屈膝跪伏在地的姿勢,然後用這支護手霜代替潤滑劑,侵犯了凱倫的屍體。做完這一切之後,這名暴徒用沙發墊和毛毯將凱倫的屍體蓋住,然後又走進了阿瑪拉的臥室。

年僅7歲的阿瑪拉同樣在睡夢中遭到了襲擊,她遭受的攻擊十分殘忍,這名暴徒就像是一名屠夫一樣殺害了她。殺死阿瑪拉以後,兇手又走進了卡特琳娜的臥室,他一斧頭砍死了這名年僅5歲的小女孩。在將凱倫一家全部殺死之後,這名暴徒從容不迫地走進浴室,他將身上、手上以及斧頭上的血跡沖洗乾淨,又仔細清洗了案發現場,將所有可能帶有他指紋的東西全部帶上車後揚長而去。

上午11點鐘左右,澳大利亞刑事情報科的探員莫夫·卡森斯及法醫布林·瓊斯趕到案發現場。警方被這起慘絕人寰的兇案震驚了,他們從未見過如此殘忍的殺人手段及案發現場,警方十分憤怒,他們怎麼也想不通這名暴徒為何要殺死兩名尚且年幼的孩子,而且兩個孩子都是死在睡夢之中。警方決定不論花費多大的精力,都要將這起滅門慘案破獲。

由於當時天氣非常炎熱,而且還颳著很大的風,澳大利亞警方連續多次增加警力,才將兇案現場的證據全部採集完畢。這些證據包括案發現場留下的鞋印、輪胎印、指紋以及其他法醫證據。凱倫一家人的屍體在2月23日凌晨4點鐘的時候被空運到澳大利亞最權威的法醫中心進行屍檢。警方隨即安排了大量志願者對凱倫家附近的大片區域進行搜尋,整個搜尋行動持續了7天,警方必須將兇手可能遺留下的線索全部掌握。

在搜尋行動進行到第三天的時候,警方開始在案發現場採集指紋。警方採用了一種高階指紋採集方法——“碘燻顯現法”,在這種方法的幫助下,警方順利採集到了兇手遺留在案發現場的一枚掌紋,這個掌紋來自兇手的右手小指下邊的手掌邊緣。犯罪心理畫像專家認為,兇手留下的這枚掌紋說明在案發現場中他曾做出了一個用右手扶牆的動作,這個掌紋的印記很淺,說明連續殺人的舉動讓他覺得有些疲累,但並不是很累,這就意味著兇手很可能是從事體力勞動的。

當時警方並沒有數碼照相機這種裝置,他們只能用石墨照相機將掌印拍下,留作證據。警方還用紫外線燈對案發現場做了二次掃描,在各種濾色鏡的幫助下,警方又在發現掌紋的那間屋子的房門上找到了一些油乎乎的痕跡,警方隨即將這扇門送到法醫部門進行檢驗。

法醫發現這些油乎乎的東西是一種護手霜,這種護手霜在當地很常見,但法醫鑑定組檢查了整個房間內所有的護手霜,都沒能找到這種護手霜的來源。此外警方還在門的內側發現了3根手指的指紋,但這3枚指紋只有指尖部分,看起來這應該是兇手在關門的時候不小心留下來的。警方現在還有一個疑問,那就是兇手的指紋中為什麼會帶有護手霜的成分?

在一些特殊的性侵犯案件中,兇手會在凌辱被害人屍體的時候使用護手霜,這些兇手把護手霜當成了潤滑劑。在警方的要求下,法醫部門專門檢測了凱倫下體上是否曾被使用過護手霜,而法醫的回覆是:“使用過。”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發現,凱倫一家在整個地區內的風評很好,人們都認識這家人,於是專家就建議警方開通有關兇案的熱線電話,並透過媒體將凱倫一家遇害的事件報道出來。熱線一經設立,社群內的人們就踴躍地撥打該熱線電話,他們爭先恐後地向警方提供線索,希望這些線索能夠幫助警方,讓警方將那個殘忍的暴徒繩之以法。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告訴警方凱倫家的位置很偏僻,她家周圍也沒有其他居民居住,這樣的地理位置在夜間是很難找到的,兇手可以在凌晨3點鐘準確找到凱倫家,這說明他肯定認識凱倫,甚至還是凱倫的好友。警方懷疑過凱倫的前夫,但他有十分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他的嫌疑很快就被排除了。

警方還懷疑過黑幫組織,因為這個區域的大部分人都吸毒,凱倫也是一個輕微吸毒者,所以她很可能是得罪了一些人。當警方調查了所有在附近活躍的黑幫以後,這些黑幫的嫌疑也都被洗脫了。而且案發現場遺留下的腳印很少,這說明作案者應該是一個人,如果是黑幫作案,一般是團伙作案,而且會選擇使用槍械而不是使用斧頭。

警方在得知了凱倫曾經在案發前參加過一個派對以後,就對該派對的所有成員做了調查。經過調查之後,警方首先懷疑起一名叫比爾·米奇爾的24歲男人,這個人是一名農場工人,他在參加派對的時候曾經和凱倫發生過爭吵。2月20日凌晨5點鐘,凱倫曾乘坐比爾的車回家,上午11點鐘左右,比爾離開凱倫的家,有目擊者證實了這一訊息。

警方還懷疑凱倫的前男友以及另一個曾經在凱倫家住過的人,此外還有60多名輕度嫌疑人。警方從這些人身上都獲取了指紋、頭髮、唾液等DNA樣本,但當時的DNA技術還很落後,警方只能透過DNA化驗確定一個範圍,剔除掉一些完全不具備嫌疑的人,所以案件的調查進展依然十分緩慢。

凱倫一家被害案在當地引起的反響非常激烈,即便是癮君子也會主動和警方聯絡,配合警方的調查,很快,警方又有了一個嫌疑人。這個人是一個漁夫,有目擊者稱他曾在週日上午和凱倫說過話,第二天他就去了達爾文。達爾文警方迅速找到了這名漁夫,他不能提供案發時不在場的證明。

與此同時,鑑定人員還檢測出兇案現場發現的那個掌印與比爾的掌印吻合,但由於比爾是凱倫的朋友,他又曾在案發前在凱倫家停留過,所以在凱倫家發現他的掌印並不能證明他就是殺人兇手。就在警方難以判斷的時候,比爾突然撥通了報警電話。

警方趕到事發地點之後,發現比爾家的門敞開著,室內的桌子上丟著他的錢包,但室內沒有人,正當警方準備搜尋室內的時候,比爾慘叫著從外面衝進屋內,他渾身赤裸,身上只圍了一條浴巾,浴巾下還在不斷往外冒血。比爾告訴警方,他正準備出門,卻被突然闖進來的3個人制服了,這3個人朝著比爾大吼,說派對的主人就是格里諾謀殺案的元兇,他們讓比爾說出這個人的地址,比爾說他不知道,這夥人就用刀片割他的下體,比爾瞅了個機會掙脫了這夥人的控制,衝進浴室將門反鎖,然後在浴室內撥通了報警電話。等到那夥人走了之後,比爾才跑到屋外藏了起來。

警方隨即將比爾送進醫院,在比爾接受治療期間,警方多次向他詢問襲擊者的相貌,比爾在警方施加的壓力下竟然主動承認剛才發生的一切只不過是他自導自演、憑空捏造的謊言,他身上的傷口也是他自殘留下的。警方又以製造假證為由將比爾拘留。不久,一名環衛工人在海濱公園的停車場內發現了血跡、精液和一本被利刃割成碎片的色情雜誌,公園主人在得知了情況以後馬上向警方報道,警方推測這裡就是比爾實施自殘的地方。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認為,比爾的種種行為很不正常,他很有可能就是此案的兇手,他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轉移警方的目標,並且試圖用這樣的方法得知警方手中到底掌握了多少有關兇案的線索。於是,專家建議警方對有關海濱公園內的線索一定要保密,並用這些線索來試探比爾。由於比爾只是做假證,所以他很快就被放了出來。警方的試探行動還在準備中,化驗部門在分離兇手留下的指尖指紋的時候又遇到了新的難題,他們決定親自拜訪與兇案有關的嫌犯,並獲取這些人的指紋。

鑑定人員在農場中找到比爾,他們表明來意,比爾也同意再次提供自己的指紋,但就在提取指紋的過程中,比爾所講的一句話讓鑑定人員打了個寒戰。比爾說:“你們還在查這個案子?我還以為你們早就將兇手逮到了,我從新聞上看到那個人在海濱公園裡幹了些奇怪的勾當,被你們抓了個正著。”比爾故作聰明的話無疑進一步證實了犯罪心理畫像專家的推測,很明顯比爾就是格里諾謀殺案的真兇。

第二次提取的指紋很完善,接著鑑定人員就證實了比爾的指紋和在案發現場找到的指紋完全吻合,而且指紋中提取到的油類物質樣本也和凱倫屍體上的油類樣本完全相同。這也是比爾到過案發現場最確鑿的證據。警方迅速將比爾逮捕,比爾並沒有做過多反抗,他很快就認了罪。

警方將比爾逮捕後就對他進行了審訊,並要求他重新回到兇案現場,向警方講述他作案時的細節。比爾一一照做,在整個講解過程中比爾都表現得異常冷靜,這些兇殘的殺人過程在比爾口中彷彿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小事,這種冷酷的態度也意味著他絲毫沒有悔過之心。

比爾告訴警方,作案兇器被他丟在了一條河中,警方隨即對比爾講的那條河進行了搜尋,在河底的淤泥中,警方找到了作案兇器,這是一把劈柴用的斧頭,因為劈砍過多人的頭骨和頸骨,這把斧頭的斧刃上密密麻麻的都是缺口,而且在斧頭上還掛著幾根屬於凱倫的頭髮。

比爾告訴警方,他在作案前一晚也就是2月21日,曾經回到了舉行派對的那棟房子,他在那兒喝了很多酒,然後又吸食了大麻,比爾還服用了很多處方藥,並給自己注射過兩次興奮劑。次日凌晨大約2點30分左右,比爾驅車來到凱倫家,然後在這兒開始了慘無人道的血腥殺戮。

比爾說他在前往凱倫家之前就已經打定主意要殺死凱倫全家,但後來他又說他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做,他似乎又什麼都不記得了。犯罪心理畫像專家認為,比爾顯然是在故意混淆警方的關注點,他試圖用這種方法來證明他是在藥物作用的影響下才暴起殺人的。但是,比爾將整個兇案都記得非常清楚,作案的過程也非常有條理,處理兇案現場的手法非常仔細,這種行為證明了他並非是“因藥殺人”。

1993年9月,比爾·米奇爾公開受審,警方向法庭提交了有關兇案的全部細節及證據,這其中就有比爾親口敘述的口供,法官認為比爾在作案時思維清晰,因此駁回了比爾因服用藥物作案的有關辯護,最終法庭認為比爾有罪,比爾·米奇爾被判犯有4項謀殺罪,3項侮辱屍體罪以及一些與本案無關的其他輕罪(非法持有兇器罪、非法持有注射器罪等)。

1993年10月,最終判決出臺,法庭宣判比爾·米奇爾將在重度監控下服刑20年,20年後,比爾有權申請假釋。這個判決一經公佈,就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人們紛紛指責法庭,指責澳大利亞政府,要求重新審判。

迫於公眾壓力,法院只好更改了判決,比爾的假釋條款被去掉了,他在有生之年必須待在監獄內服刑。但是後來,比爾又向最高法院申請,要求法院恢復他的假釋條款,最高法院最終確定比爾應該擁有這一權利,因為比爾是否會在20年後依然兇殘如故,依然對社會造成危害,這在1993年是說不清楚的。儘管法院的理由很充分,但在大眾的心目中,這種判決是不公的,這種判決無法讓凱倫一家人得以安息,而這也不是人們需要的正義。

<b>【背景知識】</b>

罪犯的主要分類

義大利著名犯罪心理學家切薩雷·龍勃羅梭曾將所有的犯罪者劃分為三個主要類別。

第一種是天生罪犯,龍勃羅梭認為這種型別的罪犯往往在生理方面就具有低等進化的返祖現象,比如下頜骨較為突出、前額部分窄小、毛孔粗大等外在特徵。當然並不是說具備這些特徵的人就是天生的罪犯,但天生罪犯一定會有返祖特徵出現。

第二種就是精神異常的罪犯,這類人生理或者精神方面都有著程度輕重不同的疾病或缺陷。生理有缺陷或者異常的病人很可能會產生過度自卑、妒忌、焦慮等情緒,這些情緒如果得不到排解,就會慢慢升級成精神異常現象,而精神異常者經常會做出破壞自身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最終是否會實施犯罪,主要還是由罪犯的精神狀態來決定的,生理問題只會起到限制和制約的作用,比方說,罪犯天生矮小、瘦弱,那他在作案的時候只會選擇比他更加矮小、瘦弱的受害者。

第三種是指有犯罪傾向的人,比如有過犯罪經歷、蹲過監獄的人,行為異常古怪的人,熱衷於暴力行為的人,熱衷性虐及性侵犯的人,這些人可能犯過罪,也可能沒有露出任何可供識別的犯罪特徵。但他們內在的幻想及某些精神上的缺陷往往會使他們在特定的情況下實施犯罪。比如,性犯罪者往往都是在性幻想得不到滿足的時候才著手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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