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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殺一個女學生做什麼?”一名偵查員插話道,“現場沒有翻動,死者的手機都好好地待在儲物盒裡。死者的衣著又是完整的,沒有性侵的跡象。死者就是一個高三學生,社會關係簡單到不能再簡單了,也沒有什麼矛盾關係,不會是仇殺。最有可能的,就是司機在交通肇事案件後,滅口殺人。可是,你們剛才又從種種跡象上,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那還有誰殺她?為什麼殺她?”

“為什麼殺她,得從DNA報告上來看吧?”王局長充滿期待地看著我,說道。

我點了點頭,微微一笑,說道:“王局長說得對,不過這事兒,還是得從屍檢的時候說起。”

我開啟了這次屍體複檢重新拍攝的死者衣物特寫照片,說:“關於案件性質的想法,還是得從死者衣物的狀態來說。在偶然中,我們這次複檢屍體,發現死者的黑裙子下端有一片血跡,就是我用粉筆標識的區域。另外,死者的三角內褲兩側髂部,也有擦蹭狀的血跡。裙子上的血跡,我們暫且不說,先來看看內褲上的血。在說這個之前,我們再看看死者的頭部血跡,它的流注方向是向腦後的,死者的雙手,除了泥沙落葉,什麼都沒有。”

“你是想說,既然死者倒地後沒有重新直立的過程,死者的雙手也沒有血跡黏附,那麼內褲上的血跡不可能是自己形成的,所以這一處血跡,應該是別人形成的。”王局長說。

我心中暗暗讚歎王局長理解能力超強,心想現在各地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真的都是很有經驗之人了。我說:“不錯,不僅能說明有外人在場,而且還能說明這起案件的作案動機。你們看,死者頭部的創口不大,並沒有太多的出血量,那麼兇手在擊打形成這處損傷之後,手上也不會黏附太多的血跡。既然不會黏附太多的血跡,那麼手上少量的血跡會迅速乾涸。然而,在這些少量血跡乾涸之前,就被轉移到了死者的內褲上,說明什麼?”

“兇手在擊打被害人後,沒有做其他的事情,而是直接去脫她內褲?”王局長問。

我點點頭,說:“從命案現場的行為分析理論來看,在殺人後立即去做的事情,就是作案動機。你說,立即去脫內褲,他的作案動機是什麼?”

會場沉默了一會兒。

我見大家都在思考,於是接著說:“還有,死者經過被撞擊、地面滑行、撞擊路燈杆、跌落溝底這麼多過程,可是下身的裙子確實整齊覆蓋在腿上的,這種正常反而是一種反常了。”

還是剛才的偵查員說:“可是,你們法醫說了,處女膜完整。”

“那並不是排除性侵的依據,因為,因為性侵有很多種方式。”我說。

“可是據我所知,你們提取的所有的檢材,都沒有檢見精斑吧?”王局長問。

我說:“是的,沒有精斑。不過,我剛剛拿到的檢驗報告上可以明確,死者的大腿內側、會陰部、陰道內擦拭物,都檢出有一個男人的DNA。”

“又是那個‘逆行射精’啊?”大寶低聲問我。

我笑著搖搖頭,說:“水良那個案子,是精斑預實驗陽性,而檢不出DNA,這個正好相反。”

“會不會是接觸性DNA?”王局長問。

“不可能,如果只是簡單的接觸,那麼DNA的量是微乎其微的。在死者身上提取的,都會被死者本身的DNA汙染覆蓋,是不可能出結果的。”我說。

“那是怎麼回事?”王局長問。

我皺了皺眉頭,說:“既然沒有精斑,又是大量的DNA,我猜,就只有唾液斑了。”

我也是想來想去,只能想到這一種可能。這種方式的猥褻,可以留下大量DNA,又可以不造成任何損傷。

王局長的臉上充滿了難以置信的表情,說:“可是,可是為什麼會這樣?”

“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我說,“或許是性無能?”

“總的來說,你們現在的結果是,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洪萌冉躺在溝裡,因為腿部嚴重骨折,不能移動。此時經過此路段的某人,看到了洪萌冉,色膽包天,去殺人猥褻?完事兒後,還穿好死者的衣物,掩蓋他的真實目的?”

我很認真地點頭說:“就是這樣的。”

“那,恐怕要麻煩程警官繼續追蹤當天所有可能經過事發路段的車輛,然後把車主都拉來抽血比對DNA了。”王局長說。

“可是,我記得你們說過,只有汽車走大路,才能被監控錄下。”我說,“如果是三輪車、摩托車什麼的,就有可能是走小路的,無法被記錄。”

王局長無奈地點頭,說:“確實是這樣的。在追蹤汽車無果之後,我們就只有尋找周圍所有的村落了,所有有三輪車、兩輪車的人,都拉來抽血比對。好在我們有DNA證據,有明確的甄別依據,所以也不怕破不了案。”

“我覺得排查汽車這一步驟可以省略了,只需要查摩托車就可以。不過,即便是那樣的話,還是十分勞師動眾,而且這個案子的時間也很緊急啊。”我想到和死者家屬承諾的三天期限,此時已經過了一天,所以擔心地說道。

“怎麼確定是摩托車?”王局長問。

“首先,死者的致命傷,是有尖端凸起的硬物形成的。”我說,“雖然我們沒有在現場找到這種硬物,但是卻看到了一把U形車鎖的印痕。我覺得,U形鎖鎖體的稜角尖端處,就可以形成。”

“只是‘可以形成’,不是‘肯定是它形成’,對嗎?”王局長問。

我點點頭,說:“如果讓我推斷出一定是什麼工具形成的,這個就不科學了。不過,既然現場有正常情況下不該有的印痕,我們就不能牽強附會地認為只是簡單的巧合。既然能將兩者結合起來,我們就要盡力去結合起來。”

“然而這把U形鎖卻不在現場上。”林濤小聲說了一句。

“對啊,這更加印證了現場有其他人逗留的推斷。”我說,“長條形的U形鎖,一般都是摩托車使用的,電動車和三輪車不需要。更何況,我一會兒再說說,兇手可能還戴著頭盔呢。在農村,騎電動車的人戴頭盔的都少,更不用說是開汽車或者騎三輪車了。所以兇手騎摩托車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我不擔心會破不了案,但耗費的時間確實不好保證,你有什麼好辦法嗎?”王局長問。

我沉思了一會兒,說:“我倒是有一些想法,僅供參考。”

大家坐直了身子,聽我解說。

“話還要從死者裙子上的血跡說起。”我說,“你們說,這處血跡是哪裡來的?”

“和死者的內褲上的血跡是一樣的?用手掀裙子的時候擦蹭上去的?”王局長說。

“不,從內褲上的血跡量來看,死者的手上黏附的血跡是很少的。”我沒有賣關子,說,“而裙子上的血跡卻不少。裙子不薄,可是都浸透了。後來,我們測量了裙子上血跡到腰帶的距離,又量了腰帶到頭頂損傷處血跡的距離,是一樣的。”

王局長想了想,說:“哦,你是說,兇手拉著死者的裙子,將裙襬罩到死者的頭上,所以頭上的傷口出血留在了裙襬上。”

我點了點頭,說:“為什麼要這樣做?多此一舉!我猜,既然現場有路燈,是有光線的,所以兇手是怕死者認出了自己。”

“可是,兇手是在擊打死者頭部之後,再做這個事情的,對吧?不然裙子上不可能有血,頭上的創口也不是有裙子襯墊而形成的損傷。”孫法醫插話道,“既然是這樣,為什麼兇手擊打的時候不怕死者認出來,反而是擊打致死之後,才去矇頭?”

“這也是我昨天晚上一直思考的問題,不過我現在覺得有答案了。”我說,“剛才我們說,死者額部骨骼很薄,很容易骨折。而死者頭部的損傷只有一下,損傷程度也不是非常重,說明使用的力道也不是很足。兇手既然要去殺人,手上又有鈍器,為什麼不去多擊打幾下,確保死亡呢?這個跡象反映出一個問題,兇手的目的不是為了殺人,這個剛才也說過了。兇手在擊打死者的時候,並不擔心她認出他。在擊打之後,兇手雖然用裙子矇頭怕她看見他,但是也沒有一定要殺死她的主觀故意,只要她失去反抗意識就可以了。”

“對啊。死者身上沒有‘恐其不死’的加固型損傷,所以之前我們一直認為即便是命案也一定不是熟人作案。可是按你說的,為什麼兇手開始不擔心她認出來?”孫法醫問。

“我猜,是因為當時兇手戴著頭盔。”我說,“這是唯一一種可以解釋所有問題的方式。本來就戴著頭盔、騎著摩托的兇手見到溝裡的死者,臨時起意,拿著車上的U形鎖,擊打了一下本來還在掙扎求救的死者,見她不再動彈,就開始脫她內褲。因為某種原因,他只能猥褻,而這種猥褻方式必須要摘下頭盔,為了以防萬一,兇手用裙子矇住了死者的頭部,摘下頭盔,開始了猥褻行為,並在結束後,整理好了死者的衣衫,騎車離去。”

“啊。”王局長一臉的恍然大悟,“也就是說,兇手和死者是熟人。”

“除了這種推測,就沒有其他的可能可以還原所有的案件細節了。”我說,“當然,這一切都只是推測。”

“這就好辦了,死者是個高中生,社會關係非常簡單,熟人就那些,太好查了。”主辦偵查員的眼睛裡閃著光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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