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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事物,照著它們應有的狀態,都符合第二種永恆的法律;即使不符合第二種永恆的法律,它們也一定符合第一種永恆的法律。

——胡克

《論宗教政體的法律》,I,iii,第1頁

本章將提出六個論點,這對完整論述人類痛苦的問題十分必要,六個論點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這六個論點的順序可以任意排列。

1.苦難在基督教教義中是一個充滿矛盾的概念。貧窮的人有福了,不過,從“公正”(即社會公正)和行善的角度看,我們應當儘可能地消除貧窮。受逼迫的人有福了,不過,為了逃避逼迫,我們會從這城到那城,會祈求上帝讓我們免受逼迫,就像我們的主耶穌在客西馬尼的禱告一樣。然而,如果受苦於我們有益,我們應該尋求苦難,為何要逃避呢?我的答案是,痛苦本身不是一件好事情。經歷痛苦的好處在於,受苦者會因此順服上帝的意志,旁觀者會因此生出同情心,而同情心又會發展成仁慈的幫助。在這個墮落而又部分得救的宇宙裡,我們必須分清以下幾點:(1)來自上帝的純粹的良善(simple good),(2)來自背叛之人的純粹的邪惡(simple evil),(3)上帝透過惡這一工具實現救贖的目的,從而產生了(4)複雜的良善(complex good),它是由人接受苦難、認罪悔改而實現的。上帝可以從純粹的邪惡中製造出複雜的良善,因著上帝的憐憫,惡人可以得救,不過,這一事實並不能成為那些純粹作惡者的藉口。弄清這一點是問題的關鍵。人一定會作惡干犯上帝,不過,作惡之人十分可悲;罪的確可以引發上帝豐富的恩典,不過,我們絕不能以此為藉口繼續犯罪。十字架上的受難是最美好也是最悲傷的歷史事實,然而,猶大所扮演的是純粹惡者的角色。我們應該把這個道理應用在他人受苦的問題上。一個仁慈的人為了鄰舍的益處而幫助鄰舍,這是“上帝的旨意”,這個人乃是有意識地跟“純粹的良善”合作。一個殘忍的人欺壓鄰舍,這是純粹的邪惡。不過,無論作惡的人自己是否曉得,也無論他是否願意,上帝乃是利用他來製造複雜的良善——因此,前一個人做了上帝的兒子,而後一個人做了上帝的工具。你必定會完成上帝的目的,無論你怎樣行事,不過,你所行的是像猶大還是像約翰,這中間有著天壤之別。說起來,整個人生體系的設定都圍繞著義人與惡人的對立衝突,義人通常會繼續追求純粹的良善,在這個前提下,上帝允許惡人作惡,是因為上帝可以使惡結出善果,惡人最終會變得堅強、忍耐,得蒙憐憫和饒恕。我在這裡使用了“通常”一詞,因為人有時候有權向他人施加痛苦(在我看來,甚至有權奪去他人的性命);不過,只有在緊要關頭,為了明確的良善目的,並且施加痛苦者擁有確定的權威,才能這樣做——例如,父母的權威來自愛的天性,行政官員和士兵的權威來自社會,外科醫生的權威來自病人(在大部分情況下)。有人聲稱,可以把上述特殊原則變成對他人施加痛苦的普遍原則,理由是“痛苦對他們有益”(就像馬洛在《帖木耳大帝》裡面狂妄地自詡為“上帝的鞭子”),其實,這種做法並不能破壞上帝的計劃,只不過是在上帝的計劃內自願充當了撒旦的角色。如果你為撒旦效力,你就得當心了,因為你的工價是從撒旦那裡得的。

關於逃避自身痛苦的問題,答案類似。有些禁慾主義者使用了自古的手段。作為一名平信徒,我對這種行為不發表任何意見;不過,我堅持認為,無論苦有何效果,它不同於來自上帝的苦難。每個人都知道,禁食跟因貧窮捱餓截然不同。禁食強呼叫意志抵制食慾——它可以實現自制,同時也容易使人陷入驕傲:自願的禁食是使食慾和自我意志順服上帝的旨意,禁食既是我們順服的機會,也容易招致背叛的危險。然而,痛苦之中蘊含的救贖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一切叛念。禁慾本身強化了自我意志,因此,這種做法的唯一用處在於使禁慾者運用意志規整自己的房子(即情感),準備好把自己整個人交給上帝。作為手段,禁慾主義做法有其必要性;作為目的,它們便令人反感,因為,用意志代替食慾,抑制食慾,只不過是用惡魔的自我來代替動物性的自我罷了。所以說,“只有上帝能夠禁止慾望”。人類只有透過合法手段去脫離本性惡,獲得天然良善,假設世間存在苦難,受苦才有意義。為了把自我意志交託給上帝,我們必須先擁有自我意志,而這個自我意志又必須有具體目的。基督教的克己並不是斯多葛主義的“冷漠無情”(Apathy),而是甘心樂意地把上帝擺在高於其他一切目的的位置上,儘管其他一切目的本身可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那個完美的人才會在客西馬尼苦苦祈求,祈求天父讓他免受苦難和死亡,前提是這個祈求符合天父的旨意,倘若不符合,他甘願順服父的安排。有些聖徒建議,我們從成為基督徒那一刻起,就要做到“完全克己”;不過,我認為,這意味著我們應該甘心樂意地預備好遵從上帝對我們的每樣的克己要求,因為,人不可能一面毫無自我意志地度過分分秒秒,一面順服上帝。那麼,順服的“內容”是什麼?聲稱“我的意志就是使我的意志服從上帝的旨意”,第二個“我的意志”缺乏具體內容。毋庸置疑,我們都竭盡全力想要逃避自身的痛苦:以合法方式、不時在潛意識裡盼望逃避痛苦,這符合“人的本性”——即符合人作為受造之物的生命體系,透過苦難實現的救贖正是為這個生命體系設定的。

因此,有些人說基督教的痛苦觀跟強調改良世界(即使是暫時的)的觀點相矛盾,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我們的主耶穌曾經用生動的比喻闡述了“審判”(the Judgement)的概念,主把一切美德濃縮為行善二字:儘管把這個比喻從整個福音中單獨抽出來可能造成誤解,但是,它足以說明基督教的社會道德基本原則。

2.既然苦難是救贖的必要因素,我們必須明白,直到上帝看到世界獲得了救贖,或者認定其得救無望,苦難才會終止。所以,某些人承諾,認為只要改善經濟、政治或者福利狀況,就能在人間締造天國,基督徙不能聽信這種言詞。有人以為這樣講會打擊社會工作者的積極性,事實並非如此。相反,作為人類的一分子,能夠強烈地意識到我們的共同痛苦,既可以激勵我們儘自己所能消除苦難,同時也可能讓人想入非非,引誘我們去僭越道德規範,實現那些狂野的幻想,最終落得一場空。有種理論認為,憧憬人間天國才能以無限熱情去剷除現存的邪惡,如果把這種理論應用在個人生命當中,其荒謬性便會立即暴露無遺。飢腸轆轆的人尋找食物,疾病纏身的人渴望醫治,儘管他們知道自己得到了食物和醫治,生活中的起起伏伏仍然在等著他們。當然,我不是在討論社會制度的巨大變革是好是壞;只是想提醒讀者,不能把某一種藥當作長生不老的金丹。

3.既然觸及政治,我必須說明一點,基督教的交託自我和順服教義是純理論上的,絕非政治主張。關於政府的形式、世俗政權和公民服從,我不發表任何意見。受造之物理應順服上帝,這種順服的型別和程度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受造之物跟造物主之間的關係是獨一無二的:我們不應該從中得出任何結論去為政治主張服務。

4.我相信,基督教關於痛苦的教義闡述了一條定理,關乎我們生存的這個世界,而這條定理似乎令人難以理解。我們都渴望得到享樂、安逸,上帝卻藉著這個世界的特性阻止我們擁有這兩樣東西:不過,上帝處處播撒了歡樂、滿足和喜悅。我們不可能高枕無憂,但是,我們擁有許多樂趣,有時候甚至是狂喜。要發現這其中的原因並不困難。我們所渴求的安逸叫我們的心隨從世界,從而成為我們歸向上帝的絆腳石:然而,在片刻之間享受甘美的愛情、怡人的景緻、恢宏的交響樂章、與友人的歡聚、舒適的沐浴和酣暢淋漓的足球比賽,卻並不會導致上述惡果。在我們奔走天路的旅程中,慈愛的天父預備了可愛的客棧,讓我們的身心得到休憩,不過,他並不願意我們誤把客棧當作真正的家。

5.我們絕不應該把痛苦描上更為陰慘的色調,就像有些人信口所言——“人類的痛苦加起來是不可想象的”。假設,我鬧牙痛,疼痛強度為x,而你恰好坐在我身邊,並且也受著牙痛的折磨,疼痛強度同樣為x。你可能會說,這個房間裡的疼痛總數是2x。不過,你必須記住,沒有人在承受2x的疼痛:無論何時何地,你都找不到一個人經受幾個人的疼痛。壓根沒有疼痛總和這回事,因為沒有人經受過它。如果我們的疼痛已經達到了人類所能承受的極限,無疑,這疼痛非常可怕,不過,這也已經是天下最大的疼痛了,另外一百萬人的疼痛並不會使這疼痛增加。

6.在所有的惡當中,痛苦是唯一不會衍生的惡,或者說是不會傳染的惡。思想的惡或者過犯可能再度發生,因為第一個過犯的起因(比如疲勞或者書寫不暢)沒有消除;不過,除此之外,過犯本身也會衍生出新的過犯——如果論證的第一步存在謬誤,那麼隨後的論證全都站不住腳。人會再度犯罪,因為起初的誘惑依然存在;不過,除此之外,罪本身也會衍生出新的罪來,因為,罪強化了有罪的習慣,同時弱化了良知。痛苦跟其他的惡一樣,也會反覆出現,因為第一個痛苦(或者第一個疾病、第一個仇敵)產生的原因依然在起作用:但是,從本質上講,痛苦本身是不會衍生的。痛苦一旦停止,便是真的停止了,其自然結果乃是喜悅。我們還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詮釋痛苦這種有別於過犯和罪的特性。當你犯了錯誤,你不僅要除去錯誤的誘因(疲勞或者書寫不暢),還要更正錯誤本身;當你犯了罪,如果有可能的話,你不僅要除去起初的誘惑,還要認罪悔改。無論遇到哪種情況,“改正”都是必須的。痛苦則不需要“改正”。你可能需要去治療引起痛苦的疾病,不過,痛苦一旦結束,便不會衍生出新的痛苦來——而每一個未更正的錯誤和未悔改的罪本身都將成為新的錯誤和罪的泉源,並會一直湧流不止。必須再次說明的是,當我犯了錯誤,我的錯誤會影響每一個相信我的人。當我公開犯罪,旁觀者要麼姑息我的罪,果真如此,他們就在我的罪上有份;要麼定我的罪,果真如此,他們便面臨喪失仁慈和謙卑的危險。不過,從本質上說,痛苦不會對旁觀者(除非他們已完全墮落)造成惡劣影響,相反,還有益處——這益處便是憐憫之心。這樣,上帝便利用惡製造出“複雜的良善”;總的來說,罪惡可怕的屬性便是其衍生性,然而,被上帝利用的惡大都是不會傳染,也不會衍生。

[1] 耶穌基督受難前禱告的地方。——譯註

[2] 耶穌的十二門徒之一,是聖經《約翰福音》的作者。——譯註

[3] 馬洛(Christopher Marlowe,1564-1593),是莎士比亞前英國戲劇界最重要的人物,代表作有《帖木耳大帝》(Tamberlaine)、《浮士德博士的悲劇》(Doctor Faustus)和《馬耳他島的猶太人》(Jews from Malta)。——譯註

[4] 這裡指的是主耶穌。——譯註

[5] 參見勞倫斯弟兄所著的《與神同在》(Practice of the Presence of God),第四次談話(1667年11月25日)。其中提到“發自內心的克己”(one hearty renunciation)乃是指“拒絕一切和神發生隔閡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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